⑴ 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的條件是:抵押登記應當以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該地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取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⑵ 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得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⑶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用來抵押貸款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農村宅基地房子被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⑷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權辦理抵押貸款,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的問題,可以進行具體分析。在我國,房屋所有權轉讓一般實行「地隨房走」的原則,如果允許抵押房屋,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也應該一並抵押。允許抵押農村宅基地,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因實現抵押權而喪失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不能再次分得宅基地,其居住將難以解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居民在轉讓房屋後,將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在實現抵押權時,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賣,也將導致抵押權無法正常實現。因此,無論在集體經濟組織外部,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均不得將宅基地使用權用於抵押。而且,不僅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則,由於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規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房屋的抵押權。實踐中以農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標的的,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衍生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屬設施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屬設施,比如廁所、豬舍、工棚等。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人還有權在使用權范圍內的宅基地上種植樹木、花草等。
2、相鄰權。《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在不動產上享有的權利,它在房屋建成後附屬於房屋所有權,當然適用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而且,相鄰權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發生而發生,並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行使相鄰權,保障權利的充分行使。當自己的相鄰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相鄰關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並賠償損失。
3、無償且永久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保障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的基本權利,國家出於形勢政策的考慮,規定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無償使用的制度,沒有時間限制,並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不需交納任何宅基地使用費即可永久使用。雖然這一點有著明顯的政策性傾向,但是據我國目前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來看,其仍不失為一個鮮明的特點。
4、有限制的處分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的僅僅是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因此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處分其使用權。我國現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但是建築物以出售、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流轉的,宅基地使用權隨之流轉。從法理上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的一項權利,當然有權對其進行處分;而且在實踐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單獨轉讓的行為非常普遍,法律的這一限制性規定越來越受到挑戰。
5、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用益物權,法律規定的各種物權請求權都可以適用:在權利不明時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權確認之訴,被侵奪時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返還之訴,受妨害時提起宅基地使用權排除妨害之訴,依次類推還可以提出消除危險之訴等,並且可以要求適當的賠償。當國家或集體對宅基地進行徵收時,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重新獲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權,並可以要求給與合理補償。
⑸ 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貸款
部分地區農村宅基地可以抵押貸款。宅基地抵押貸款應當以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取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同時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宅基地可以設定抵押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