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女雙方結婚,房子是男方父母貸款買的,房貸由父母來還,但是房產證上面名字是男方和女方的,請問
如果房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當時默寫的一般般。因為即使是父母還貸,有寫父母的名字,也拿不出什麼證據來證明,這個房子是父母的,所以那隻能在家裡看了。
2. 買房子貸款,夫妻已領證,錢由男方家裡出,女方名字,流程怎麼走
都貸款了,夫妻都領證了,那麼男方貸款了,男方貸款的時候,女方也應該去到公證處,也應該進行這方面相關的流程認證的
3. 結婚的房子是男方父母付首付貸款購買,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上是男方和女方名字,離婚後,怎麼處理
該房屋既然是婚後購買,並且在房產證上寫了男女雙方的名字,就視為該房屋為男方父母贈予夫妻雙方的房產,如果離婚以後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 結婚後買房男方父母貸款買房,是屬於共有財產嗎 請根據新婚姻法回答 ,謝謝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新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你的問題可分三種情況來看;
一:若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且房產證寫的是男方一人名字,且後續貸款均由男方父母來還款,那麼可依照前述第七條規定得出房產為男方一人獨有;
二:若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且房產證寫的是男方一人名字,但後續貸款由男方來還,那麼貸款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償還。我認為在此處可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認定該房產屬於男方,但針對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男方要給予女方充分的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若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但房產證寫了男女方雙方名字,那麼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5. 兩人領證後准備貸款買房,男方徵信有問題貸不了款,只能寫男方父母名字,但是貸款由夫妻兩人共同承擔
這個只能私下擬定一份協議
然後約定雙方關心的內容
最後去做一個公正
6. 領取結婚證後買房,首付男方父母出,男方公積金貸款,屬共有還是男方財產
如果只有南方名字,離婚首付是男方的,貸款部分是共同財產
7. 我想問下,我們是在領證之後買的房子,貸款,然後都是由男方在供,女
婚後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詳細你可以咨詢律師。這上能給你多大幫助。
8. 兩個人領證後貸款買房,首付是男方父母出錢,房屋怎麼分配。
這樣的情況,房產產權肯定就是男方的啊,你又沒有做任何貢獻。
9. 結婚領證以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的名字。貸款購買的。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離婚房子怎麼分
結婚領證以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的名字,貸款購買的,即使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子應該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0. 一對夫妻領結婚證後,貸款買房,但是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貸款是男方的公積金還的,
就你現在的情況:
房產證上的名字是男方的,女方是有權利享受的。
建議你先去做個公證,證明這房子是你方出資,女方沒有任何的投入。因為現新婚姻法規定,夫妻雙各有的自已固定財產歸各自有,對方無權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