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後男方貸款買房且獨自還貸,應如何劃分房產
1、算共同財產因為婚後不論誰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一方不上班也一樣!
2、房子的產權認定是以簽訂合同為准,不是以獲得房產證的時間為准。
3、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4、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5、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6、具體分割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2款規定中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貳』 婚後一起出資買房,後只有一方還房貸,離婚後房產怎麼分
首付是你們兩個人共同付的,所以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你可以提出貸款全部是你還的,並拿出還貸證據,因此在法院判財產的時候你就可以拿到多數房產,但是也要給予對方部分補償金。
你們要是離婚打算賣房的話,折現的錢你會拿到絕大部分;如果你們不賣房的話,那麼房子應該歸你名下,但你要給對方一點錢,作為她首付款的補償。具體金額看你們房子的價格和現在的市場價來定
『叄』 房子由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婚後一方還貸,離婚後所有權怎麼判定
夏女士咨詢:我與丈夫於2008年經人介紹結婚,後由於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現我起訴要求離婚,並同時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丈夫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沒有爭議,對房產如何分割產生了分歧,這套房屋是丈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的,並支付了首付款,婚後取得房產證,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用自己的工資按期還貸。丈夫主張這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請問,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律師觀點:上述情況涉及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婚後個人還貸,並且登記到一方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以及對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問題。據婚姻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可見,你丈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並支付了首付款,同時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他。因此房屋並不能因為結婚而變成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產權屬於你丈夫所有;對於婚後你丈夫用個人工資繳納的按揭款,這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個人債務,對於這部分也要進行相應的分割;對於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按照相應的比例進行分割,但是應該扣除你丈夫首付款所佔的增值部分,首付款所佔的增值部分屬於你丈夫的個人財產。
『肆』 婚後由一方出資並獨立還貸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購房想屬於個人財產,那麼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要證明或者今後屬於一方財產,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證明是一方個人出資,而不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並在辦理公證和房產證登記時註明,這樣就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了。
『伍』 婚前房子婚後一方還貸款,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還貸的那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要離婚的話,那一方得支付另外一方還貸的這部分錢的二分之一。
『陸』 婚後買房,其中一方用公積金還貸,房產歸誰
如果第一套房子是你老公在婚前買的,那麼這個房子的產權是歸他的。但是婚後你們共同還了貸款,所以將來真的有糾紛的時候,你老公要補償給你婚後你還的錢。
而你第二套房子屬於你們婚後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不需要加名字
『柒』 婚前一方首付婚後還貸的房屋怎麼分
這房產的產權屬於婚前首付方,婚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是屬於兩人的共有財產,這部分共有財產兩人可以平分。舉例說明:
購買時房價100萬,首付30% 30萬,貸款70萬,結婚時已還貸款20萬,結婚後開始共同還貸50萬,離婚時已共同還貸30萬,還有未還貸款20萬,離婚時房產價值增值為200萬。
那麼,房產分割時就按照婚後共同還貸30萬占原房價的比例作為雙方的共有財產來分割,即30萬占原房價100萬的30%,而現房價為增值為200萬了,那麼200萬*30%=60萬就是兩人婚後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的份額。
(7)婚後一方還貸款的房子擴展閱讀:
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