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後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需要愛人簽字嗎
婚後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需要愛人簽字
因為婚後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銀行貸款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購房合同可以由你一個人簽合同,但是銀行貸款是共同債務,而且要用你們的共同財產來抵押,所以需要你愛人簽字同意才行。
如果在國外,可以辦理公證委託。
在銀行借貸款必須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否則就要提供單身證明的。如果夫妻一人再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簽字借貸 還貸款時簽字的人無還貸能力 銀行有權要求另一方償還,以前類似這樣的官司好多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抵押房產的很多,打官司的也好多,所以銀行現在針對個人貸款相當謹慎,防止類似的官司再次發生,借貸時借貸人拿著雙方的結婚證 身份證 、戶口簿
B. 婚後貸款買房,能約定為個人財產嗎
可以公證。
房產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是不能購買的,建議不要因為一時的便宜而走險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做不了公證。
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C. 我是婚前簽的購房合同,但是婚後簽的貸款合同,房貸一直我自己在還,這樣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D. 我2012年8月底簽購房合同,此時我為單身,購房合同簽及按揭都是我一個人的
答復如下:
一、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並按揭付款,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按揭款,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房屋所有權證,這種情況下的房屋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體。
二、所以,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如果只是婚前出資購房的一方,但該登記狀況並不能否定房屋系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混合體的權利歸屬狀況;
如果將配偶一方增加為共同產權人,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視為是夫妻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系共同共有財產的特別約定,不再區分婚前個人財產部分和婚後共同財產部分。
房屋產權證上加名,按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要求的程序進行即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 求助,我是結婚以前簽的購房合同,但是貸款是在結婚以後下來的,請問這個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婚後共同還貸,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由產權一方給予補償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