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婚前男方貸款買房,結婚後算是雙方共同財產嗎
看男方是否和女方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正常算是共同財產
『貳』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南方獨立還貸款,這房子還算共有財產么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南方獨立還貸款,則該房產歸屬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則該產權屬於男方,但是婚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法律規則參考以下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用公積金貸款還房貸,等於夫妻共同還房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以上規定,結婚前公積金貸款購買一處房產,結婚後共同入住,並有男方繼續完成還貸,該產權歸屬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則這套房產是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只是共同償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叄』 結婚後買房男方父母貸款買房,是屬於共有財產嗎 請根據新婚姻法回答 ,謝謝
如果男方父母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只寫明男方一人的名字,屬於婚前購買情況,屬於男方財產
但是婚後的按揭還款部分,屬於雙方共有的財產
如果出現家庭離婚財產糾紛時
男方應就還款部分給予女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