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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委託貸款操作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02 16:42:01

Ⅰ 什麼叫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信託機構按委託人指定要求所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資金來源是特約信託存款,貸款的對象、數量和用途均由委託人決定,信託機構只負責辦理貸款的審查發放、監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計收利息等事項,不負盈虧責任。信託機構只按契約規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目前企業將委託貸款廣泛運用於現金池和第三方委託貸款之中。在現金池業務中,由於是在集團內部進行資金的借貸,因此在此業務中可能產生的風險系數幾乎為零。

委託貸款的借款對象范圍不斷擴大,以前多是規模較大、資質較好的地方融資平台,現在一些縣級、區級融資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潤委託興業銀行向諸暨市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放一筆1.5億元的貸款,用於城市維護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鹿港科技委託興業銀行張家港支行向張家港金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發放2億元委託貸款,張家港金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由張家港市國資委投資。

(1)企業委託貸款操作辦法擴展閱讀:

委託貸款申請條件

委託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託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託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託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Ⅱ 公司客戶委託貸款辦理條件

1、業務申辦:
(1)委託貸款委託人為政府部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2)辦理境內外匯委託貸款的公司必須是經國家外管局審核批準的《跨國公司名錄》中的企業。
(3)委託貸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託人以書面形式確定,不得由委託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2、合規要求:
(1)委託人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自有外匯資金進行運作。
(2)外匯委託貸款資金應當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抵扣、沖銷境內外應收與應付款項,不得自行軋差結算,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3)外匯委託貸款僅限於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間相互拆放外匯資金的投資理財方式(境外業務暫不開展),依照《貸款通則》的規定,以委託放款的形式進行。
(4)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國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復建設的項目,不得用委託貸款資金從事股本性投資、不得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5)不得違反《上市公司擔保通知》關於委託人主體資格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委託貸款方式將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Ⅲ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於2015年2月16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一部。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託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各類機構。
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Ⅳ 委託貸款怎麼來進行賬務處理和稅收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版)應用指南》有關科目及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般地,委託貸款是指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發放委託貸款的企業通過「1303委託貸款」核算委託貸款。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企業不設該科目時則使用其他業務收入代替),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委託貸款明細科目的設置: 委託貸款--本金 --利息調整 --已減值 (「委託貸款」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二、委託貸款稅務處理方面: 1、由委託貸款銀行代扣代繳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6號)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又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託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小編分別從委託貸款的賬務處理以及委託貸款的稅收處理兩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大家都明白了吧!最後,大家一定要注意委託貸款的期限,由委託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託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的。

Ⅳ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展期必須出具董事會決議嗎

(一)貸款對象:在農村信用社服務區域內,經工商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

(二)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劃和相關業務、財務報表;

4、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於變現。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6、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范、有效的文件資料。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50%;

8、借款人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貸款卡,並按要求辦理年檢手續。

農村信用社貸款按如下程序辦理:

貸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簽訂合同→貸款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收回

Ⅵ 非金融企業委託貸款業務如何核算

【問】我企業不是金融企業,發生委託貸款的業務,即企業將資金委託銀行將資金放出去,在哪一會計科目核算?如收到利息收入,在什麼科目核算? 【解答】如果您說的企業只是一般的工業企業,不是金融企業,那麼應該設置委託貸款會計科目進行核算。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的講解,對於委託貸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詳述如下: 1303 委託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設置「1303 委託貸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准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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