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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逾期貸款利息收入確認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1-05-10 01:51:42

⑴ 逾期貸款利息帳務如何處理

借貸糾紛案件是最常見的民事案件,也常被視為較「好辦」的案件,而各類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也規定的較為詳細、周密。但近期在司法實踐中卻常遇到這樣的案件:約定利率及借期卻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借貸關系中,借期屆滿後一段時間後而訴訟。這種借貸案件中,關於約定期間內的約定利息可以依約定或法定(當約定超過法定標准時)處理,一般沒有爭議,而對於逾期利息的處理方式和計算標准,實踐中卻有多種做法,這些做法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1、不予保護;2、比照約定期間內的約定利率(前提是該利率不超過法定范圍)計算;3、按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此外在後兩種做法中,如果借款方一直未支付利息,關於計息的基數又有兩種標准:1、以借貸發生時的本金為基數;2、以借貸約定期間屆滿時的本息合計為基數。以上種種?孰是孰非,詳述如下。

不予保護說認為對逾期利率既無約定,應視為無利率,對此利息要求,不應給予司法保護。這似乎與合同的嚴守原則及合同法第211條的規定(無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是一致的。但嚴守原則對於一方已經違約的相對人而言是沒有意義的,且在這種情況下機械地適用第211條,又顯失公平,因為約定期間內,雙方曾有約定利率,由於借方違約而致逾期,將這樣的「無約定」視為貸方不要求利息顯然是不公平的。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系是一種違約行為,從道義上講,這樣做無疑是在縱容這種嚴重破壞市場信用秩序的行為(我國的這種狀況尤為人所擔憂);從法律上看,《合同法》第207條明確規定了未按約還款,應支付逾期利息,同時該法第113條規定:違約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里的利益既指依合同實際可取得的利益,更是指一種預期利益即可能取得的財產增值利益。在借貸關系中,貸方按約給付貸款後在約定期間屆滿後的本息,應是其依合同應得的直接利益,而因借方違約而致的逾期利息,則應理解為貸方預期的可得利益,這兩種利益均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從所有權的角度出發,利息是基於所有權的一種法定孳息,無論是在約定期間內還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貨幣所有者依法應享有的權利。換句話說,逾期利息是非給不可的,即使沒有約定(除非所有權人放棄)。那麼是否就應依約定期間內的約定利率來計息呢?回答這個問題前,先設想一下當初約定利率的背景,這種利率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特定的借期與資金的使用風險等因素而確定的,這個利率可能很高,也可能很低。而在逾期利率的確定上,上述幾種特定的因素顯然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般而言,相對人的信用降低了,償還能力也下降了,借期更是屆滿了,再按原來的利率計息,顯然沒有合理合法的依據。換而言之,若將原利率適用於逾期過程中,則是將逾期-這種違約行為的表現視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條件下的自然延續,這等於抹去了這種行為的違法性,顯然是不妥當的。在實踐中,也會帶來如下的兩種弊端:1、如果原利率較高,雖然可被視為一種對違約人的懲罰,但這種懲罰一方面缺少法律上的依據,我國法律一般是不認可懲罰性賠償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借方的還款能力所限而難以實現;2、如果原利率較低,則一方面如前文所述,放縱了違約;另一方面也使貸方的損失處於繼續擴大的狀態。

現在只有銀行利率說了,唯一的結果當然有最充分的理由。首先要回答的是這個利率是從何而來。在民法的理論和實踐中,法學家們發明了一種解決類似問題的方法:尋找一個能夠反映整體水準的平均標准。例如在確定無固定收入之人的誤工損失時,通常的做法是以當地平均的人均收入為標准,而一直被標准問題所困擾精神損失賠償問題,我國的立法者也有意制定類似的標准。運用這個方法,現在的問題是為逾期利率確定一個社會平均值。再看國家的銀行利率,在我國,銀行利率是由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時期內國家政治、經濟的整體情況及發展需要等綜合因素而制定的,它最能反映這個時期的經濟運行狀況和市場中貨幣資金的平均增值能力,雖然其中也有一定的宏觀調控的因素,但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它主要還是服從和服務於市場的整體要求。因此,如果在社會總貨幣資金的流動中,存在著一個平均增值率的話,國家銀行利率應是最貼近這個值的標准。而且,從司法成本與效率的角度看,得到和運用這個標准,都是相當簡便的事。在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於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可否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呢?從字面上看,《意見》124條並未將這種計息方法局限於「約定期間」,這個疑問來至於我們在司法過程中,人為地縮小了它的適用范圍;從實質上看,處於訴訟的借貸糾紛,爭議的主要方面就是利率,而且主要是逾期利率,因為約定不明一般源於「字跡不清」或「不同理解」以及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從常理以及數量上看,前兩種情況的發生機率相對後者要小的多。這一點與《意見》124條的規定是完全相符的。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利率說解決問題,不但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最後,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計息的基數。首先還是要回到《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包括預期的可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逾期利息是這種預期利益的具體表現,因此它不應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的預見。在借貸合同訂立時,借款方的合理、正常的預見應是按時還本付息,若靜止在約定期間屆滿的這一刻,貸方的預期利益應是借款本息總額。同理,逾期之後,其利息的計算則應以這個本息總額為基數。

反過來看,若以借款時的本金來計息會推出什麼樣的結論呢?在同樣的一筆借款到期後,可以假設這樣的兩種情形:一人歸還了本息,又以銀行利率將本息借回;另一人則拒不歸還。顯然前者是一種守法行為,而後者則反之,但是若以本金計算逾期利息,後者所付的利息總額卻要比前者要少。法的作用之一便是提高違法行為的成本和風險,如果法律規定違法行為可以降低成本,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

以本息總額計息似有「復利」之嫌,其實不然。《意見》第125條與《合同法》第200條所規定的「復利」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在借款期滿前(一般是在借款之時)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在約定期間內多次計息時的所謂「利滾利」,而在逾期利息的計算是基於約定期滿後,一次性的計息,不存在「復利」問題。

綜上所述,可以用一個公式來回答本文的標題所問:未約定利率的逾期利息=到期後的本息總額×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逾期時間。

⑵ 貸款利息收入的確認

總之第三種方式在法律上是得不到保護的。http://www.wh-lawyer.com/

⑶ 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險公司工作,主要負責財稅這一塊。目前,我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請您指教。

專業解答

對於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該公告稱,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⑷ 金融企業貸款逾期後發生的利息何時確認收入

如果借貸人逾期還款,不僅會造成個人信用不良,更是會產生一定的罰息,這對借貸人來說,都是不好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貸人是辦理的抵押貸款,在信用逾期嚴重,並且在銀行催款多次後,都還未還款,那麼銀行將通過法律途徑來將借貸人提供的抵押物進行拍賣。

⑸ 營改增銀行逾期90天利息收入會計核算的影響

財稅36號文規定金融服務業統一適用6%的稅率,計稅方式由營業收入全額征稅變為差額征稅,對銀行的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投資業務、不良貸款、固定資產折舊、業務支出等方面的征稅范圍和要求也進行了相應調整。
在貸款服務方面,36號文採取了正列舉的方式,更加明確這一稅目的范圍。例如,銀行貸款業務的納稅范圍細分為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需要注意的是,36號文明確規定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於按照全額征稅;此外,36號文將以前作免徵營業稅處理的業務,例如,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非人民銀行)之間的線下拆借業務、買入返售業務,納入了增值稅范疇。
在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方面,36號文對征稅范圍和要求也有了更為精確的界定。其中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與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與貸款服務不直接相關的各類手續費或類手續費性質的費用所對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原營業稅中除貸款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其他以賺取手續費為目的的業務都歸類到了「其他金融業務」中,應稅額為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

⑹ 貸款應收利息逾期未收回能否沖減利息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 》(2010年第23號)規定,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金融企業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貸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實現制確認營業收入,也可以按會計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稅務利息收入。

⑺ 關於銀行利息收入的問題

應收利息不是利潤的構成要素,反映的是利息的形態,利息收入才是利潤的構成要素,所以不影響利潤

這是權責發生制核算方法規定,凡屬於當期的收入不管是否收妥都要計入當期,所以在頭90天要計入損益.

⑻ 金融企業逾期貸款利息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答:《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責任編輯:編輯組]

⑼ 為什麼銀行預期已經無法收到的貸款利息,仍要確認為利息收入,沖減貸款損失准備

貸款剛貸出時就會有一定的可能收不回來,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已經進了利息收入,同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真的收不回來時,自然要雙沖啊。當然利息與本金的沖法不同,但是書上都有說明吧。

⑽ 金融企業逾期貸款利息收入所得稅如何處理

金融企業提供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在確認利息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的規定,分三種情況: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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