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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限制政策

發布時間:2021-06-15 15:34:43

1. 中國銀行房地產企業貸款辦理條件

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客戶需具備如下條件:
1、經國家房地產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通過年檢,取得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2、開發項目與客戶自身資質等級相符;
3、已辦理當地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4、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
5、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機構、合格的領導班子及嚴格的經營管理制度;
6、經營、財務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7、能夠落實中國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
8、需要在中國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並辦理一定金額的存款和結算業務;
9、所從事的項目開發手續文件齊全、完整、真實、有效,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施)工許可證,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動工,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不得早於貸款期終止時間;
10、開發項目的實際功能與規劃用途相符,可有效滿足當地住宅市場的需求,有良好的市場租售前景;
11、開發項目的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規定,工程預算總投資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於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
12、開發項目自有資金應達到項目預算總投資的 35%,並須在銀行貸款到位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詳詢中行當地網點。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2. 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

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

鑒於購房者獲得的房屋期權可設定抵押,則開發商擁有的房屋期權也應該可以設定抵押。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6號令《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第三條就規定了「房屋期權包括房屋建設期權和預購商品房期權」,即依法生效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開發商某一時間獲得建成房屋的權利可設定抵押。

建設銀行上海分行曾經嘗試以開發商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合法生效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為依據,按在建項目分部工程完成工程量分段設定抵押權,分段遞增抵押物,並按約定的抵押額分次發放貸款。

(2)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限制政策擴展閱讀

土地開發主要是指房屋建設的前期工作,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是新區土地開發,即把農業或者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為適合工商業、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

二是舊城區改造或二次開發,即對已經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變、城市規劃的改變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來的建築物,並對土地進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勞動。

就房屋開發而言,一般包括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住宅開發;第二層次為生產與經營性建築物開發;第三層次為生產、生活服務性建築物的開發;第四層次為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的開發。

3. 個人貸款不能用於房地產開發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用於房地產開發的貸款,都是企業貸款,個人貸款是無法用於房地產開發的,而且你在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都會問你貸款的用途等等。如果你以房地產開發為理由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銀行是不會審核通過的。

4. 國家對房地產開發貸款有哪些限制

一、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條件
(一)在建設銀行開立基本結算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經營收支全部或部分在建行結算;
(二)生產經營正常,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
(三)信譽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質押或資信程度高的保證擔保;
(五)開發建設項目經可行性預測分析研究論證,能夠有效滿足當地住房開發市場的需求,市場銷路較好;
(六)開發建設項目已經納入國家或地方住房建設開發計劃,其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七)已經取得開發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
(八)開發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和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
(九)借款人計劃投入開發建設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5. 國家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1、央行已將2014年信貸政策工作意見下發給各分支機構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市場關注的房貸政策,央行明確提出要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滿足首套自住購房的貸款需求,切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水平;同時要求分支機構對轄區內金融機構出現的首套房貸停貸、壓單等現象深入調研。但另一方面,此次意見稿隻字未提二套房貸要求。
2、銀行對開發商的要求有幾個方面,第一:五證齊全;第二:不封頂不能辦理貸款,也就是說不能放款;第三:貸款額度不能超過總房價款的80%。

6. 性質為保障性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那些貸款優惠政策

2010年

2010年1月
「國十一條」出台

2010年1月10日國務院出台「國十一條」,嚴格二套房貸款管理,首付不得低於40%,加大房地產貸款窗口指導。

2010年1月
《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申報住宅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佔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於70%。

2010年3月
國土資源部出台19條土地調控新政

2010年3月10日,國土資源部再次出台了19條土地調控新政,即《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了開發商競買保證金最少兩成、1月內付清地價50%、囤地開發商將被「凍結」等19條內容。

2010年3月
全國開展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

2010年3月12日,國土資源部稱,將於今年3月至7月在全國開展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本次檢查重點針對擅自改變房地產用地用途、違規供應土地建設別墅以及囤地炒地等問題。

2010年3月
各地暫停出讓住房用地

2010年3月22日,國土資源部會議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沒有編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讓住房用地;將在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開展土地出讓招拍掛制度完善試點;各地要明確並適當增加土地供應總量。

2010年3月
國資委要求78戶央企退市

2010年3月23日,國資委要求78戶不以房地產為主業的中央企業,要加快進行調整重組,在15個工作日內制訂有序退出方案。

2010年4月
縮小首購普通房契稅優惠范圍

2010年4月2日,財政部下發通知: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2010年4月
國家發改委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
2010年4月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2010年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重點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給,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費,大力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

2010年4月
銀監會要求銀行評估貸款情況
2010年4月11日,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表示,銀監會要求所有銀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貸款情況的評估報告,並稱房地產風險敞口大,要嚴控炒房行為。銀監會表示,銀行不應對投機投資購房貸款,如無法判斷,則應大幅提高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北京部分銀行已將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2010年4月
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稅收政策
2010年4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仍在持續,將保持貨幣信貸適度增長,堅決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並將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的稅收政策。

2010年4月
二套房貸首付不低於50%
2010年4月15日,國務院出台具體措施,要求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購買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2010年4月
國土資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計劃
2010年4月15日,國土資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計劃,今年擬計劃供應住房用地總量同比增長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將佔四成多,超過去年全國實際住房用地總量。

2010年4月
可暫停第三套房貸
2010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

2010年4月
北京新政「限購」
2010年4月30日,北京政府發布調控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居民購房的貸款。統一購房家庭只能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2010年5月
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細則

2010年5月26日,國稅總局公布了《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的若干計稅問題。

2010年6月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由0.5%提高到2%

2010年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全面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通知》抬高了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下限。國稅總局規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市預征率不得低於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市不得低於1.5%,西部地區省市不得低於1%。《通知》確定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

2010年6月
按家庭成員擁有住房數認定二套房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通知,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進行了規范。

7. 政府對房地產企業融資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政府對房地產企業的融資只有限制,據我了解還沒有什麼優惠政策。銀行控制貸款,地產企業首發上市基本不可能,所以您應該問房地產企業融資困境有何對策,呵呵。

以萬科試水「曲線貸款」案例分析
2004年7月5日,萬科發布公告稱,該公司已和德國銀行HI達成合作協議,由後者出資3500萬美元,雙方共同在中山完成「萬科城市風景花園」項目。這一合作表明,萬科的境外融資已取得突破性進展,在中國房地產界一直處於領頭羊地位的萬科,在境外融資方面,又一次站到了潮流的前端。
根據萬科發布的公告,此項合作的目的是為萬科在中山即將開始的項目「萬科城市花園」進行境外融資。提供融資的是德國房地產融資服務的龍頭HYPO集團的下屬銀行HI,其總部設在愛爾蘭首都都柏林,此次為萬科提供的融資額為3500萬美元,在該銀行的不動產資產中所佔份額很小。但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的合作方式。在法律上,這算是一筆股權融資。因為萬科要將所持有的中山項目80%的股權轉讓給一家由HI設立的名為Best Gain Investment的公司,由於該公司萬科也持有35%的股權,從而在融資安排完成後,萬科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該公司權益只有48%。從形式上看,HI取得了中山項目的控股權,是如假包換的FDI(外國直接投資)。該次融資的載體萬科中山公司的注冊性質是中外合資公司,由深萬科和萬科的附屬公司香港永達投資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該公司權益實際上完全屬於萬科。但通過中外合資的形式,為以股權形式取得境外融資打開了方便之門。
實際上,雖然HI擁有中山項目52%的股權,但並不擁有實際的控制權。而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在項目回款之後,萬科將以LIBOR(同業拆借利率)再加幾個點的利息贖回股權。也就是說,這實際上是一筆商業貸款。但由於商業貸款屬於資本項目,直接的境外信貸顯然有違目前的外匯管制,因而才不得不「曲線融資」,以FDI之名,行商業貸款之實。這個融資安排,相當巧妙地滿足了有關的管制要求。對於此項融資安排的具體利率水平,HI的利率水平其實相當地低,大約只相當於國內同類型貸款的名義利率,不難看出,剛剛通過了萬科A發行可轉債的發審委「聆訊」,又在境外融資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融資成本也不高,從資金來源看,該項目的投資全部來自HI的融資,萬科不需要投入一分錢,也不需要再申請任何開發貸款。而在法律上,由於資金全部來自HI,控股者又是HI,則至少在名義上,項目的風險也完全由HI來承擔。萬科的責任只是按照合同規定的項目計劃把它做完,把房子蓋好,再盡量賣掉。其他的風險,與萬科無關。但最後所取得的利潤,卻可以由萬科完全掌握,萬科需要付出的只是幾個百分點的融資成本以及自己的品牌。簡單地說,這實際上是一個由HI投資,由萬科負責操作的項目。萬科僅僅藉助自己的品牌,就取得了該項目的控制權並佔有大部分利潤。同時,由於融資以美元結算,考慮到目前的匯率趨勢是人民幣有升值壓力,該項融資的匯率風險也要由HI來承擔。
從外資方面來看,外資對中國房地產業普遍的樂觀預期和強烈的投資慾望致使他們願意做這種本大利小的生意,例如HI。在國外資金普遍渴望投資中國房地產,但對風險又普遍感到難以把握的大背景下,萬科的規模、品牌和既往業績,對促成此次融資合作顯然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正如前面所說,雙方都在試水。此次境外融資對萬科的意義總結為兩條,「一是打開了境外融資之門,豐富了萬科的融資手段,在融資渠道多元化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二是可以提高萬科的項目管理水平。萬科會將中山項目的管理作為今後新的項目管理標准,可以為今後的境外融資安排打下基礎。對萬科來說,這是難得的學習和提高的機會。而對於HI來說,作為來華投資的第一單,HI最關心的並不是利潤,重要的是有一個開始,並由此積累經驗、知識和人脈關系。短期的投資回報肯定不是HI所追求的。所以不難預料,如果中山項目取得成功,萬科與HI及其他境外投資機構的合作肯定將繼續擴大,而HI也將籍此打開中國地產市場的大門。

8. 房地產公司貸款所需要的條件都是什麼呀

一般房地產貸款是指項目貸款,即以該項目的土地與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貸款。
一般條件是432即四證齊全(土地證、用地規劃證、建設規劃證、施工許可證),自有資金投入占整個投入的30%以上,擁有二級以上資質證書。
現在很多銀行還要求,房地產企業在全國的排名,具體每個銀行不一樣(比如全國排名前50位)

9. 房地產開發貸款開發商要有二級資質是銀監哪條規定的

銀監局沒有這個硬性規定,只規定了一個貸款風險指引。由各銀行自己制定實施細則。從目前的銀行規定來看,幾乎都要求是二級資質以上,這個是從風險控制上考慮。
《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房地產貸款的風險政策及其不同類型貸款的操作審核標准,明確不同類型貸款的審批標准、操作程序、風險控制、貸後管理以及中介機構的選擇等內容。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深入調查審核:包括企業的性質、股東構成、資質信用等級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以往的開發經驗和開發項目情況,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等。對資質較差或以往開發經驗較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應審慎發放;對經營管理存在問題、不具備相應資金實力或有不良經營記錄的,貸款發放應嚴格限制。對於依據項目而成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應根據其自身特點對其業務范圍、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以及股東及關聯公司的上述情況以及彼此間的法律關系等進行深入調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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