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貸款賬務處理
這筆經濟業務有誤。
如果是你方從銀行貸款,貸款必須打到你方賬戶,然後,由你方作為貨款支付給對方公司。
除非是對方借款,你方擔保,所以銀行會將款項劃入對方賬上。
此時,不是你方貸款。
我覺得這筆經濟業務的實質是:對方向銀行貸款,然後再將款劃給你方使用(通過買賣關系)
如果是這樣,那麼:
銀行匯入對方公司你方無需入賬,對方做賬:
借:銀行存款 1 000 000
貸:短期貸款/長期貸款 1 000 000
匯入你公司,對方做賬:
借:預付賬款等 1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000
你方做賬:
借:銀行存款 1 000 000
貸:預收賬款等 1 000 000
㈡ 大家,向關聯方收取的資金佔用費應該計入什麼科目
資金佔用費(無論是否來自關聯方)在新准則下都受到《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規范,對於一般工商企業而言,應當屬於其他業務收入(報表上並入營業收入反映)。根據准則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因此,對於資金佔用費中屬於公允的部分,可計入當期營業收入;超過公允交易對價的部分,應作為捐贈收入處理。這里「公允交易」的判斷標准,個人認為應當使用銀行貸款利率,即如果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根據其過去的信用記錄、目前的財務狀況等綜合判斷風險水平後確定的利率。對於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因而被認定為不公允的部分,屬於從控股股東處收取的,應計入資本公積處理;從其他方面收取的,計入營業外收入處理。
㈢ 資金佔用費在會計中用什麼科目,怎樣處理
資金佔用費在會計中用財務費用科目。
㈣ 資金佔用費在會計中用什麼科目,怎樣處理。
長期以來,上市公司靠收取資金佔用費削減財務費用進而支撐利潤的大有人在,在2001年報中這種現象更為突出。但根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部分公司的這種會計處理方式顯失公允。
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_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計利息_存貨佔用資金計算公式
去年12月21日財政部出台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要求上市公司在取得資金佔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同時規定「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的規定中強調了「存款利率」這一計算標准,即資金佔用費按低於或等於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是公允的,而超過這一基準的則是非公允價格,不能在當期利潤中體現,只能在資本公積中反映。
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_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計利息_存貨佔用資金計算公式
那麼從2001年報反映的情況來看,上市公司是否按相關規定對帳務進行調整了呢?遺憾的是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嚴格執行的寥寥無幾,巨額資金使用費仍舊是某些公司扭虧為盈的法寶。如某家電企業按照月利率4.875‰向集團公司拆放了超過10億元的短期資金,並將收取的6068萬元全部沖減財務費用。沒有這筆錢,該公司可能已步入虧損之列。4.875‰的月利摺合成年率約5.85%,恰好為2001年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水平。實際上按類似收益水平制定資金佔用費收取標准並沖減財務費用的絕不在少數,在年報中也罕有對其是否合規的解釋。而公司雖然明確表示是按同期同檔銀行貸款利率收取集團公司資金佔用費,但它認為其處理方式符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所以未作帳務調整。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計利息_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_存貨佔用資金計算公式
「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雖一字之差,上市公司的利潤卻可能發生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差別。2002年2月21日人民銀行調息前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而存款利率僅為2.25%,這就意味著2.25%應該是會計制度上認可的收取資金佔用費時可計入利潤的上限!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計利息_資金佔用費的法律依據_存貨佔用資金計算公式
2001年報中關於資金佔用費收取的處理是否應遵照財政部的規定進行帳務調整?據記者觀察,目前還沒有一家公司因此而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意見的審計報告。部分會計師也表示,規定的生效日是2001年12月21日,因此對於此前發生的資金行為不用追溯。但相反的觀點則認為,一般公司的資金佔用費都是在年底清算,因此按照收付實現制,應該遵守有關規定。
此外,財政部目前只規定了對關聯方資金佔用費收取的會計處理,那麼向非關聯方「貸款」是否該遵照這一標准呢?以首創股份為例,2001年它分別以6.435%、8%和14%的高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共計達1298萬元,同樣全部抵減財務費用。
㈤ 收到資金佔用費怎麼入賬
摘要 勝訴獲得訴訟賠償超過應收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