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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違規發放貸款案例講座ppt

發布時間:2022-05-20 14:26:27

㈠ 商業銀行貸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資產沒有。負債過高,資不抵債 ,擔保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不會給他貸款

2:王某雖沒有房子,但收入較為穩定,雖然負債頗高,但是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償還 ,可以貸款

㈡ 銀行違規放貸後果嚴重,將會面臨什麼樣的懲罰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當前銀行監管非常嚴格,處罰力度歷史罕見,違規發放貸款肯定是要被罰的。

我們先來看下一組數據: 截至2018年1月各級銀監部門共披露497張罰單(含2017年作出的處罰決定但在2018年公布),平均每天16張,罰款金額合計8.97億元。

去年就有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例。 武漢一家銀行客戶部女經理范某,為不符合「生意紅」貸款要求的6名客戶辦理貸款共計160萬元,事後造成138萬余元未能收回。范某收取他人給予的好處費4.2萬余元。 最後江漢區法院一審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對范某判刑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違法所得4.2萬余元,繼續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第三種情況是合夥他人騙取貸款

這種情況是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通過製作假材料,假空殼公司來騙取貸款,然後將貸款金額占為己有。 這種情況構成的是職務侵犯罪。

對於職務侵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後,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貸款你可以躲過一時,獲得一時的利益,但該罰的還是會被罰,該坐牢的還是要坐牢。

㈢ 法制案例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8號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住所地:廣州市同福中路470號。
負責人:楊小濱,行長。
委託代理人:黃永江、姚旭南,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7號信和中心5樓5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其,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符盈盈,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工業大道80號。
法定代表人:陳志勇,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梁志強,該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李友生,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7號信和中心5樓507室。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符盈盈,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華南大道以西廣州跑馬場東側駿逸苑。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符盈盈,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下稱同福支行)訴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信和公司)、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勁馬公司)、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嘉業利公司)、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信逸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05年5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同福支行委託代理人黃永江、姚旭南;被告信和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共同委託代理人符盈盈;被告勁馬公司委託代理人梁志強、李友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訴稱:2004年9月10日,原告與信和公司簽訂(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號)《借款合同》,約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原告債權實現受到影響或威脅的,原告可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全部貸款。同日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三被告分別對信和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2004年9月10日,原告依約發放貸款。被告信和公司沒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還。現由於信和公司捲入重大經濟糾紛,財務狀況惡化,嚴重威脅原告債權的安全。原告依法要求信和公司提前還款,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請求判決:1、信和公司立即償還本金4000萬元及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內按合同約定月利率4.425‰計,逾期按每日萬分之2.95計算)給原告;2、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對信和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原告與信和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號《借款合同》;
2、原告與勁馬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1號《保證合同》;
3、原告與嘉業利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2號《保證合同》;
4、原告與信逸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3號《保證合同》;
5、2004年9月10日的《借款憑證》;
6、(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
7、原告於2005年4月28日分別向四被告發出的《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通知書》及《提前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
8、法院查封信和公司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9號負一層商場、海珠區恆信路203號2層房屋的產權情況表。
被告信和公司答辯稱:1、原告在借款未到期就進行訴訟,這是對信和公司權利的侵害,雖然在開庭時合同已到期了,但由於資金困難,信和公司一次性歸還貸款有困難。2、對本金以及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沒有異議,但對逾期利率有異議。
勁馬公司答辯稱:雖然本案開庭前借款已到期了,但仍然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1、從原告提供證據看,擔保合同是借新還舊,用於歸還其他借款,依據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借新還舊除了有證據證明擔保人是明知外,否則應免除擔保責任。2、本案主債務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貸款的事實依據不足。3、假使原告對主債務人存在不安抗辯的事由,但對於債務人的不安能否及於擔保人沒有證據證明,依據擔保法關於擔保責任的起算時間應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本案主債務期限還沒有屆滿,即使對債務人有不安也不能對抗擔保人。
嘉業利公司答辯稱: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1、主債務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貸款依據不足,所以,原告要求按保證合同的約定來主張嘉業利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條件尚未成就,嘉業利公司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2、由於本案借款合同是借新還舊,所以,在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之前舊貸款是同一保證人的情況下,依據擔保法有關規定,嘉業利公司是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信逸公司答辯稱:同意嘉業利公司答辯意見。
四被告為其辯解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過開庭質證,四被告對原告舉證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2004年9月10日,原告與信和公司簽訂(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號)《借款合同》,約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月利率4.425‰,按月結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對逾期借款按日計收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的利息,並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借款用途為用於償還(2002)年第98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本金;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原告債權實現受到影響或威脅的,或者信和公司財產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佔有、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可能使原告遭受嚴重損失的,原告可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全部貸款。同日,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三被告分別對信和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原告依主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原告有權書面通知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04年9月10日依約發放貸款4000萬元給信和公司。此後被告信和公司沒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還。原告於2005年4月28日分別向四被告發出《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通知書》及《提前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稱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信和公司提前還款,保證人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另查,2004年7月13日,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向借款人廣州信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和公司、何志其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廣州信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借款750萬元及利息,保證人信和公司、何志其承擔保證責任,案經本院一審審理並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信和公司名下的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9號負一層商場於2004年7月22日因上述案件被本院查封,該房屋的抵押權人為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信和公司名下的海珠區恆信路203號2層房屋於2004年12月9日被本院另案查封,該房屋的抵押權人為本案原告。
又查,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文)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信和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合法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借款合同簽訂後,原告已依約發放貸款,但被告信和公司未依約按期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05年3月20日,被告信和公司拖欠利息1146499.01元未還,已構成違約。原告於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雖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尚未屆滿,但由於信和公司的財產(房屋)因其他經濟糾紛被本院查封,且本院審理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號案件又判決信和公司對該案主債務人應承擔的750萬元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本案原告從合同約定的因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而要求信和公司提前還款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也約定了原告依主合同提前收回貸款的,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主合同提前到期,依約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亦應提前承擔保證責任。四被告抗辯原告提前宣布合同到期依據不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到期日應以原告向四被告發出《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通知書》及《提前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的時間即2005年4月28日為准。被告信和公司應歸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並支付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4月28日的合同期內的利息,並支付合同期滿後的2005年4月29日至清償日止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的利息給原告,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該約定與人民銀行銀發[2003]251號文的規定在原借款利率4.425‰的基礎上加收50%即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相符,原告請求逾期利率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九五計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逾期貸款的利率應按合同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計算。原告與被告信和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為用於償還(2002)年第98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本金,表明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約定「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表明各保證人均已清楚借款的實際用途為借新還舊並願意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抗辯借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而主張免除保證責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對本案同一債務分別提供保證,且沒有約定保證份額,依法應連帶共同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借款人信和公司追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10日內歸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並支付利息給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利息的計算為:截至2005年3月20日利息為1146499.01元,從2005年3月21日起至4月28日止按月利率4.425‰計算,從200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計算逾期貸款利息
二、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5742元由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本案判決確定的一審案件受理費同等金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符銳蘭
代理審判員 張一揚
代理審判員 謝欣欣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賓

參考資料:www.lawyee.net

㈣ 工行融e貸收到違規簡訊必須馬上還款嗎

不是的,如果你的貸款還款,有違規的情況,那麼你可以去銀行櫃台進行咨詢,如果銀行要求馬上還款的話,那麼通常會直接給你打電話,告訴你違約了,需要一次性把貸款還上。
貸款還款。
貸款還款,「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先息後本、隨借隨還」是貸款中常見的還款方式。可是還款方式哪種好呢?下面,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目前還款方式的優勢和劣勢。

一、等額本息

確定每個月的還款額,計算出當月應支付的利息,再用確定的還款額減去當月應支付的利息,就是本金的還款額,下一月利息按剩餘本金計算。這類貸款可以提前還款。

1.適用范圍:用於有持續現金流入的行業和借款人,且現金是基本均勻的,主要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增加庫存。如商品流通業、服務業、加工製造業。

2.優點:

(1)貸款是按月歸還,貸款余額在不斷地減少,貸款風險在降低;

(2)對於借款人來講,按月歸還貸款還款壓力較小,容易歸還,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壓力。

3.缺點:

(1)對借款人來講,可利用的資金越來越少,資金利用率不高。

二、等額本金

等額本金指將貸款本金除以還款月數,每月歸還固定的本金,支付剩餘本金的利息,貸款利息隨貸款本金的減少而減少,總還款額隨利息減少而遞減。這種貸款可以提前還款。

1.適用范圍:適用於有持續現金流入的行業和借款人,且前期現金流入較大而後遞減的情況。如營運類汽車貸款,因為所購新車開始投入運營時,維修保養費少,收入較大,而後會隨車輛的營運而費用增多,收入會遞減,這與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相吻合。這種方式也適用於商品流通業、服務業、加工製造業。

2.優點:

(1)貸款是按月歸還,貸款余額在不斷地減少,貸款風險在降低;

(2)對於借款人來講,按月歸還貸款還款壓力較小,容易歸還,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壓力。

3.缺點:

(1)如果借款人是優質客戶,貸款減少,利息也減少,降低了貸款機構的收入;

(2)對借款人來講,可利用的資金越來越少,資金利用率不高。

三、先息後本

每個月只支付利息,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

1.適用范圍:適宜短期貸款,適合平時無現金流入或有很少現金流的借款人,如企業經營、工程、種植業和養殖業。

2.優點:對於借款人來講,平時無還款壓力,可以充分將資金用於經營項目。

3.缺點:對於借款人來講,後期一次性還本的壓力大。如果資金鏈斷掉無法如期還款,很有可能影響到個人信用。

四、隨借隨還

在一段時間內,貸款機構給借款人一個最高授信額度,在這個時間段內,借款人可在最高授信額度內隨時得到貸款,也可隨時歸還。

1.適用范圍:適宜在將來的一個時間段內現金流不確定或不固定的借款人。

2.優點: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借款隨時還款,方便靈活,簡化了手續。

3.缺點:由於在授信期限內一般不做貸款風險評估,當借款人情況發生變化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機構仍會給予貸款,增加了貸款的風險性。所以這類貸款需要做好貸後檢查工作,或是在每次貸款前做一次簡化評估。

每種還款方式都有優劣勢,在選擇時,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資金安排為依據,沒有最優,適合的就是最好的。

㈤ 工行融e貸中的資金不得用於購房 炒股等用途,請問工行方面如何監管資金用途,從而確認資金用途違法

工行融e借的錢可以用來還支付寶的錢,銀行貸款不能流入股市等非貸款資金不能進入的渠道。

㈥ 如何投訴工行違規放貸問題

你要有證據,可以投訴到中國工商銀行總行

㈦ 貸款風險案例分析求答案

1.XX銀行在這筆貸款管理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請予以簡單說明。(至少四點)
⑴2006年企業出現虧損,無法足額償還本息;⑵企業不提供擔保,信用等級下降,貸款風險加大;
⑶銀行未進行有效的催收;⑷ 銀行未進行有效的貸款風險迴避
2.該筆貸款在2006年8月時可定為風險分類中的哪一級?請簡單說明理由。
次級貸款。該公司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本息。
3.在2007年9月時應定為哪一級,說明理由。
可疑貸款。該公司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會造成較大損失。

㈧ 工行信用卡貸款不能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發現會怎樣

信用卡填一張注銷一張可以,辦一張有一張,不知不覺人就被毀了。他自認為從來沒有亂花一分錢。最初只是覺得卡多了倒騰起來方便,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卡慢慢就空了。接著開始分期,工資跟不上再用點備用金。信用卡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畢竟它沒有七情六慾。它僅僅是一個工具,你賦予它什麼樣的能量,它就是什麼樣的定位。信用卡真正造福的是能發現它價值和合理使用它的人。說到用信用卡賺錢,能不能賺到,不一定是能力問題,更可能是因為你沒有找到一套賺錢的系統。

㈨ 結合案例說明貸款因何被挪用;貸款挪用的主要形式。

因增加註冊資本和支付股權受讓而挪用。其中增加註冊資本挪用了A行1.48億流動資金和B行1.79億流動資金,貸款用途明顯不符,屬於挪用;銀行信貸資金不能用於股權受讓,該公司卻將2.20億元資金用於股權受讓,屬於挪用。

㈩ 貸款案例

恩.
很難說.具體你詢問一下律師事物所.
這個上面的話.你感輕易相信嗎?
如果我是你.我不會選擇聽從網路。而是選擇詢問實際.我一朋友是法律方面的.如果需要幫助。,我可以留他電話號碼給你.待你取正詳細問題.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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