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貸款需要股東簽字嗎
法律分析:公司貸款並不需要股東簽字。企業用戶申請企業貸款時,一般是要求法人簽字。公司的股東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因此股東簽字的話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而企業的法人的唯一的,從法理還是實務出發,只能是一個人擔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2. 公司在沒有法人和股東簽字,只有營業執照和公章能到銀行貸款嗎
只有營業執照和公章不能從銀行貸到銀行貸款!!
對於企業貸款主體資格的審查:法人和實際控制人一般為連帶責任一起簽署貸款合同;且不能和公司章程有沖突。
所以沒有法人和股東簽字是不可以申請貸款的【企業做了全權委託公證除外】。
3. 公司貸款需要股東簽字嗎
公司貸款並不需要股東簽字。企業用戶申請企業貸款時,一般是要求法人簽字。公司的股東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因此股東簽字的話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而企業的法人的唯一的,從法理還是實務出發,只能是一個人擔當。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國有企業有自主經營權決定為其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
4. 公司法人不簽字別人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銀行如果沒有法人簽字蓋章是不可能放款的,只有法人才能代表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 有限責任公司貸款需要股東簽字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就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6. 我們公司有4個股東如果貸款需要所有股東簽字嗎
公司貸款不需要股東簽字,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即可,法定代表人無法到場簽字的話,可以授權給其他人進行簽字申請貸款。股東雖然不用簽字,但是申請企業貸款還是得股東簽署同意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7. 股東不簽字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公司辦理貸款,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就可以生效,並不需要所有股東都在貸款合同上簽字。不過公司法人做相關決定,通常都需要經得公司股東同意才行。當然,那些不佔多少股份的小股東,一般也沒有太多的表決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變更的登記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8. 企業貸款股東不簽字貸款生效嗎
法律分析:合同生效。簽訂貸款合同,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就可以生效,不需要股東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9. 企業貸款需要股東簽字嗎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向銀行貸款一般需要股東簽字,但是有的時候並不是一定需要全部股東同意才可以貸款。具體情況要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來決定,如果章程中規定百分之多少以上的股東簽字即可,那就按照章程來執行就可以,不一定必須是全體股東簽字才可以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