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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

發布時間:2021-05-08 21:59:08

⑴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副會長單位名單公示表

你究竟打算了解什麼?不要兜圈子。
提醒你,網上假冒小貸公司名義行騙的李鬼比比皆是,使用公司名義發布信息、簽合同,使用個人銀行賬號(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作為收款、收費賬號是此類詐騙的重要特徵。網上聯系的、傳真簽合同的都不可信,都是騙子。

⑵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⑶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組織架構

協會組織架構包含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及辦公室、信息與研究部、維權與服務部、自律與監管服務部、培訓部、財務部等日常辦公機構。

⑷ 上海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經營宗旨

上海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制定行業標准和規范,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與政府、其他企業、社會團體溝通聯系,傳達有關政策精神,反映會員訴求;交流管理經驗,提供行業信息和業務指導;維護小額貸款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上發揮更大作用。
協會目前有會員單位65家,其中小貸公司55家,律師事務所4家,銀行2家,擔保公司2家,金融公司1家,行業協會1家。協會第一屆理事單位有27家,其中理事長單位1家,副理事長單位8家,其他理事單位18家。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協助政府貫徹落實《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關於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關於促進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為小額貸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小額貸款公司所需的各種信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外省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系,加強跨地域交流與合作;組織各類業務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研究和探討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組織交流本行業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小額貸款公司與優秀企業家活動,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品牌建設與自主創新工作;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自律管理,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鑒等出版物;承辦相關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協會文化竭誠服務 把為會員提供有實效的服務作為協會生命的源泉。激情投入 協會每位工作人員要把協會工作作為一項事業,而不僅僅是一份謀生的工作崗位,為推動小額貸款事業的發展,忘我工作、無私奉獻。
不斷創新 要按照「草根金融」協會的精神辦協會,實行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努力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新型協會管理運作模式。追求卓越 要把協會辦成能為廣大會員提供實效服務的協會,辦成深受廣大會員歡迎的協會,辦成全體小額貸款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之家。精誠團結 協會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要牢固樹立一盤棋的思想,融入協會這個整體,有機配合,形成合力;要與外部加強聯系交流、合作共贏。共謀發展 協會每位工作人員要把協會的宗旨落實到工作中,與協會共同成長。協會要與我國小額貸款事業共同發展壯大。要把協會辦成創新型、服務型、研究型、學習型的社會團體。

⑸ 中國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的機構組織

段應碧 中國扶貧基金會會長 原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焦瑾璞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局長
湯 敏 國務院參事 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
吉 樂 德國技術合作公司金融發展項目主任 北京金融工作局
天津金融辦
河北金融辦
內蒙古金融辦
遼寧金融辦
吉林金融辦
黑龍江金融辦
上海金融辦
江蘇金融辦
浙江金融辦
湖北金融辦
湖南金融辦
廣西金融辦
海南金融辦
重慶金融辦
四川金融辦
雲南金融辦
陝西金融辦
甘肅金融辦
青海金融辦
寧夏金融辦
新疆金融辦
山西金融辦
北京小貸協會
安徽小貸協會
內蒙古小貸協會
河北小貸協會
上海小貸協會
浙江小貸協會
湖北小貸協會
寧夏小貸協會
雲南小貸協會
深圳小貸協會
成都小貸協會
南京小貸協會
山西小貸協會 劉克崮
中國小微金融60人論壇理事長、中國小微金融研究院院長、全國政協委員、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 史建平 中央財經大學副校長
劉 寧 天津金融辦副主任
聶振平 江蘇金融辦副主任
鄒接龍 湖南金融辦副主任
劉光溪 雲南金融辦主任
黃文俊 青海省金融辦副主任
馮國慶 寧夏金融辦副主任、寧夏小貸協會秘書長
李毅剛 內蒙古小貸協會會長
保羅?希爾 深圳小貸協會會長
沈國甫 浙江小貸協會會長
李 偉 廣西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副會長
陳建雄 邦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玉峰 上海松江駿合小貸公司董事長
陳駿偉 佛山市南海友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董事長
齊光宇 吉林長春廣源小貸公司董事長
張國祥 成都錦江區瀚華小貸公司董事長
曹濱順 哈爾濱廣順小貸公司董事長 申秀文 內蒙古金融辦處長 內蒙古小貸協會秘書長
高永富 浙江省金融辦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處副處長
張文波 黑龍江金融辦農村金融處處長
楊鵬翔 遼寧金融辦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處處長
王自雲 寧夏金融辦擔保監管處處長
程永革 四川金融辦地方准金融機構處處長
李 軍 上海金融辦處長
葉細毛 浙江湖州吳興萬邦小貸公司總經理
王 維 江蘇金融辦綜合處處長
張 磊 中國小微金融研究院秘書長、國融創新管理公司總經理
劉 勇 《中小企業融資高層參考》總編

⑹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⑺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縮寫為CM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小額貸款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能;搭建溝通橋梁,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面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業服務;參與法規建設,促進全國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 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披露及懲戒制度,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的會員,按本會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反映;
(三) 受政府部門委託,對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四) 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規范從業人員行為;
(五) 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業務單證要素及格式,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 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受會員委託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 參與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 向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 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 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 制定統一的統計報送規則,建立聯網運行的業務管理和信息數據系統,匯總分析和定期發布相關行業數據信息;
(三) 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四) 推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轉讓和行業自救機制;
(五) 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 推動組織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誠信制度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小額貸款公司信用體系建設;
(二) 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和信用評級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參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評級;
(三) 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四) 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等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五) 組織開展與境內外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本會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授權的職責,辦理民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交辦或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一) 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設立的地方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組織;
(三) 依法設立的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按照本會要求提交書面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二)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 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 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咨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
(三) 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及各項決議,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標准、自律公約等;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本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向本會提供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
(六) 本章程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六條 會員設聯絡人一名,負責與本會聯絡,聯絡人由會員單位指定。會員更換聯絡人須在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所填事項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住所、業務范圍、經營情況、管理層信息等,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 自願退會;
(二) 自動退會;
(三) 被本會除名;
(四) 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本會發函確認後十日不回復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 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一至六個月;
(四) 除名。
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處分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第(四)項處分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訴,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理事會收到申訴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會員代表大會裁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採取推選、協商和特邀等方式產生。會員代表的比例、構成及產生方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申請籌備成立時的發起人、發起會員和業務主管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 決定本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
(七) 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經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理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需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理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該代表同時為常務理事代表的,一並調整。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經營狀況良好,無違規行為;
(二)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三)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分支機構為專門委員會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組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換屆工作;
(十)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
(十一)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處分會員的復議申請;
(十三)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十五) 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議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協會換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八)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會長辦公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代表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行使投票權。
常務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三節 會長辦公會和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兩名非專職副會長組成。
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 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 編制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本章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非專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 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 支持本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四) 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開展日常工作。秘書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有較高的金融業務素質,並在業界內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聲望;
(三) 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 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 非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十) 熱愛本會工作,具備較好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
(十一)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銀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專職人員可連選連任,非專職人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依據本章程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可派代表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由會員監事和非會員監事組成。
會員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監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監事代表參與監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監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由中國銀監會推薦的非會員監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任職。
第五十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一屆監事會的產生方案由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為專職人員,設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長候選人由中國銀監會推薦,副監事長候選人從會員監事中遴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產生後,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報民政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指定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 監事長在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本章程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 監督本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五) 監督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的履職情況;
(六)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應派員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監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繳納方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十條 會員初次入會需繳納初始會員費,會員每年應繳納會員年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條 本會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等專職負責人的薪酬方案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其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待遇,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修改方案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國銀監會審查,經其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七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等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記錄和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會長、副會長簽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記錄和決議,須經相關人員簽名。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2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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