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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贷款额度

发布时间:2022-06-23 01:02:35

㈠ 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沈住公〔2004〕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三章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利率 第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4、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出具贷款借据。 第十五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 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承办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余额及当月应收利息后,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因特殊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准予延长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让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自接到贷款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准予转让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签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住房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手续;借款人贷款还清后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监督检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理抵押物。 (四)借款人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因拆迁等原因至使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告知抵押权人(管理中心),并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质押 (一)借款人以所拥有的权利(不含动产)质押的,必须是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权利凭证。 (二)出质人和权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权利凭证按合同约定交质权人执管,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担保 (一)保证人是管理中心认可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供履约担保保证的企业法人。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管理中心)应订立保证合同,确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等。 (三)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违约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需要处置抵押物获得追偿的,由管理中心授权处置。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担保 (一)保险人是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提供抵押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借款人)应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理赔数额等权利义务。 (三)保险人与债权人(管理中心)应订立还款保险保证协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代借款人偿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欠本欠息数额。 (四)由保险人承担履约保证保险部分出险的,保险人代偿后,需要处置抵押物获得追偿的,由管理中心授权处置。 第七章 贷款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对不按《个贷办法》规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贷款要件不符的,有权拒绝支付贷款。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监督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情况,受委托银行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及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以及未按期扣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按逾期本息金额和逾期金额天数加计罚息,罚息的计算:逾期本息金额×0.21‰×实际逾期天数。罚息率的变更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有帮助,给个满意答案吧。

㈡ 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是怎么计算的

市属组合贷款额度计算时,需要先以商贷的标准计算出总的可贷额度,然后从总的可贷额度中减去公积金可贷额度,就是商贷部分需要申请的额度。

收入证明中一定要满足这三个要求,才能贷到相应的额度。

3.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额

公积金缴存额会影响到借款人市属公积金部分的可贷额度,相应的商贷部分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借款人单身且是首套购房,公积金缴存在市属,月缴存额低于786元,公积金部分就贷不到最多额度120万。借款人申请市属组合贷款买房时,只需要评估一次就可以了。如果评估值小于网签值,则按照评估值来确定房屋的可贷额度。

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㈢ 组合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您好,所谓组合贷款就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因此组合贷款在计算额度的时候也是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业贷款额度的相加,即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商业贷款额度。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组合贷款是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组合,加上商业贷款比例较高,因此建议公积金贷款中尽可能的多贷,商业贷款尽可能的少贷。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㈣ 公积金贷款怎么贷额度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是指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只有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贷款方式
1. 贷款申请及审核,承办银行受理借款人公积金个贷申请,将相关信息录入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反馈结果;
2. 签约及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审核的人由承办银行办理签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委贷资金划转审批,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的相关资料后进行核验及委贷资金划转;
4.银行划拨资金至指定账户。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下:
1、已经缴纳了最少1年公积金;
2、个人信用情况良好,没有逾期还款记录;
3、有稳定的收入,有贷款还款能力;
4、有购房行为,并按照要求缴纳了首付;
5、个人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满足条件的用户即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咨询自己公积金贷款的资格,确认自己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之后,在银行领取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并按照要求进行资料填写。
用户在填写好相关资料后,可携带好银行要求的资料,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购房合同、首付证明等资料前往银行进行公积金贷款申请。
用户将资料全部提交给银行,进行了贷款申请之后,银行会根据用户提供的贷款资料,对用户进行综合贷款审核,并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贷款还款方式,最终审核通过后会电话通知用户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㈤ 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钱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政策指南》第四条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管理部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5)沈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贷款额度扩展阅读: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担保。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㈥ 组合贷款一般最高贷多少要怎么来评估

组合贷款就是在总贷款金额中,一部分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不足的部分使用商业贷款补足的、两种贷款相组合的方式。可以用于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全部房贷的时候,既可以享受公积金的低利率,又可以贷到更多的额度。缺点就是办理周期比较长,对于着急过户、拿钱的业主来说,会拒绝买家使用组合贷款的方式。

一、最高贷款额度:

1.市属组合贷

市属组合贷款的额度需要根据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情况和住房贷款情况综合考虑:购买首套房,如果是普通住宅,最高可贷6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最高可贷60%。购买二套住房,如果是普通住宅,最高可贷40%;如果是非普通住宅,最高可贷20%。

组合贷款额度—个人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商业贷款部分。

2.国管组合贷

国管组合贷额度=国管公积金可贷额度+商业贷款额度

国管公积金可贷额度要到国管公积金资金中心试算

商业贷款额度=(公积金月缴存额—1323—负债—公积金部分月供)÷对应还款年限的商贷月还款额

二、评估:

组合贷的好处有很多,但是在房屋评估的环节,需要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收费标准是600元。

借款人所购住房为商品房、二手房及贷款受理机构认定的其它需要评估的房屋的,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需要向评估机构交纳评估费。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件。

三、年限:

组合贷款中要求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还款年限一致。

银行等金融机构之所以会要求二者的期限需要一致,是因为“组合贷”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房贷二者设定的是同一抵押物(即贷款申请者所购买的房子),贷款年限届满,借款人如没还清贷款的,承办银行就会申请对设定抵(质)押物进行处置。若二者设定的期限不一致的话,就会出现“一种贷款到期,而另一种贷款未到期”的局面,这样银行就不知怎么处理抵押物了。

正因如此,在实际生活中,预先计划办理“组合贷”的朋友在办理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㈦ 沈阳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沈阳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郊县地区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指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只有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借款人及其家属亲属缴存的公积金总额至少达到新购建(大修)住房支出的20%;贷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的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㈧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多可以贷评估值的八成,

并且首套最多可以贷款120万,二套最多贷款80万。

㈨ 沈阳组合贷款

最新政策,仔细看看,这是晚报的新闻报道

门槛降低:连缴6个月公积金即可申请贷款

额度放宽:一家三口最高能贷50万元

时限缩短:办理公积金贷款最快5天

沈阳晚报报道:昨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力度扩大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符合条件的沈阳市民及沈阳经济区八城市市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可以享受“11条”优惠。据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11条新政”从今天(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贷款最高限额提至50万元

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上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由单方20万元上调至25万元;双方贷款限额40万元不变。以家庭为单位,三人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贷款“门槛”降低

①降低申请条件,连缴6个月,就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将原来的职工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为职工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降低首付款比例:精装房、酒店式公寓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总价款50%,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40%;顶层带阁楼、底层赠花园、复式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总价款40%,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③组合贷可享最优惠利率:当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不足需要同时申请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时,新增商业组合贷款部分全部享受七折优惠利率。

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补缴后办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开户缴存公积金并补缴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即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目前中心已在皇姑管理部特设了窗口,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商贷可转公积金贷款

开办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为降低职工偿还住房贷款的压力,满足购房贷款时因不具备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而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需求,对符合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职工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快速通道”贷款5天能下来

从今天开始,沈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房产局权属登记中心及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共同开通公积金贷款担保抵押快速通道。市民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最快5个工作日就能把贷款办下来。

有信誉开发商个贷可放宽

对资质、信用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当放宽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异地贷可享7项优惠

另外,“沈阳经济区”其它七城市的市民可享受前8项“新政”中的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条件、降低首付比例、享受优惠利率等4项优惠政策的同

相关链接

商贷转公积金合适吗?

银行方表示:视贷款人情况而定

从今天(3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个人业务。当天,记者采访了沈阳一家商业银行个贷营业部的王经理。

他表示,根据目前个贷利率政策,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为5.94%。按8.5折计息,年息为5.05%;按7折计息,年息将低至4.16%。

而公积金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3.87%。这样一来,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将有0.29%-1.18%的利率差。因此,从理论上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还是比较划算的。

但他同时提醒贷款人,看商贷转公积金是否划算,还要考虑如下的问题。未结清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需要征得借款银行的同意。按银行业的惯例,贷款人要结清贷款才能转贷,这就需要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的违约金。各银行违约金的比例并不相同,您需要根据供款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仔细计算一下。

另外,在目前利率水平整体偏低的情况下,如果您已还完一半贷款,需要支付的利息并不是很多,此时转贷的意义就不是很大了。

时,还可享受以下3项“新政”。

①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中心为办理异地贷款的市民提供了“及时语”短信服务,异地贷款户可以及时了解您账户的变化情况。

②开设“异地贷款绿色通道”:各地公积金中心分别设立异地贷款受理窗口,由专职人员负责贷款发放。简化手续,减少程序,建立方便快捷的异地贷款绿色通道。

③八城公积金“一体化”管理:搭建公积金信息交流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实现沈阳经济区公积金“一体化”管理。

即,沈阳市民可享8项优惠政策,办异地贷款的其它城市居民可享7项(“4+3”)优惠。

公积金咨询服务电话:96688

又讯2月28日,市委常委、副市长邢凯透露:2008年,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沈阳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均列第一位;房价则仅高于哈尔滨、长春,排在倒数第3位。按照房地产市场综合指数评价,沈阳的房地产市场是全国最好的。

今年沈阳投放公积金

个贷30亿

单位不按时

为职工缴纳公积金

将受处罚

本报讯(主任记者 张晶 实习生 张胜昔 吴佳)2009年,沈阳市计划归集住房公积金50亿元,投放个人住房贷款30亿元。不按时、不足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侵占职工利益的单位,将依法受到处罚。

2008年,沈阳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48.9亿元,比上年增长36.2%。新增开户人数92882人,比上年增长29.3%。投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9.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04.2%,为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25.2亿元,比上年增长39.2%。全年新增开户1197个单位,新增开户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截止到2008年末,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12.4亿元,归集余额124.8亿元,公积金制度已涵盖了1万多个单位、100多万名职工。

2009年,沈阳计划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50亿元;投放个人住房贷款30亿元,个贷逾期率控制在0.03%以下。同时,重点支持困难家庭和购买中小户型的贷款职工,逐步建立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在增加增值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针对一些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按时、不足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或是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中心将在今年创新执法方式,进行缴存公示和提示,对侵占职工利益的单位将依法进行曝光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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