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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貸款管理合同

發布時間:2022-05-21 14:28:42

① 公司的委託貸款與貸款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

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2、形式不同、

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

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

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

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

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

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② 委託貸款借款人是和委託方簽訂協議還是和銀行簽訂協議

一、委託貸款借款人是和受委託方簽訂協議合同的。受委託方是信託機構,銀行也可是做為受委託方信託機構。

二、委託貸款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由受託人(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其提供的資金以受託人(貸款人)自己的名義向借款人發放、監督使用並收回貸款的協議。

三、委託貸款申請條件

1、委託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3、委託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

4、申辦委託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

5、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託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2)委託貸款管理合同擴展閱讀:

委託貸款合同在簽訂注意的問題:

1、凡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貸款的單位與個人在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必須在其委託的金融機構開立委託貸款基金存款專戶,並將委託貸款存入該賬戶。委託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委託存款總額。

2、委託貸款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由委託單位決定,但要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3.委託貸款如屬於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要有有關部門批準的正式文件方可辦理。

4.受委託辦理委託貸款的金融機構,對委託貸款的風險不承擔經濟責任。如借款單位因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金融機構不負代借款單位償還本息的責任。

③ 被騙簽了委託貸款合同

法律分析:如果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④ 委託貸款合同樣本

法律分析:委託貸款合同樣本包括:委託貨款合同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委託貸款的基本情況說明、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委託費用、利息、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雙方簽字、合同生效時間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⑤ 委託貸款三方補充合同中索付一詞的含義及銀行的責任

委託貸款的主要目的是繞開企業間借貸禁令,銀行在其中扮演的是中間人。
盡管各銀行有一套獨立的委託貸款管理制度,但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是共同點。
因此,你所問「索付」一詞應當指的是委託人授權銀行向借款人追索之意,但你所舉條款的部分內容較為含混。如需開展委託貸款業務,建議使用經律師審核的文本,以免法律風險。

⑥ 委託貸款合同的委託貸款合同與自營貸款合同區別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自己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與自營貸款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當事人的數量不同。委託貸款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而自營貸款合同只有貸款人和借款兩方當事人。
第二,當事人的責任不同。委託貸款合同的資金由委託人提供,由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指示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其風險主要由委託人承擔,並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貸款人(受託人)「對委託人到期應收回的委託資金和日常應收的利息,必須先收後劃,不得墊付」,及受託人不得代替委託人承擔責任。而自營貸款合同資金由貸款人自行籌集,自主發放,其風險由貸款人自行承擔。
第三,當事人獲利的方式也不同。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貸款的貸款人是通過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獲利的。並且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而且法律還規定,嚴令禁止委託貸款人在計收手續費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否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自營貸款的貸款人通過賺取存貸利差方式獲得利益。前者屬於勞務所得,後者屬於資產經營所得。
第四,貸款利益的歸屬不同。由寸: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十委託人,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委託貸款的全部收益自然歸屬於委託人,而不是受託人。而自營貸款的資金來源是貸款人自行籌集的,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因此,全部的收益也就歸屬貸款人。
第五,對當事人的限制不同。主要表現在:首先,在擔保問題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委託貸款的貸款人來說,法律並不強制其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擔保;而對自營貸款的貸款人來說,法律強制其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擔保,法律不允許貸款人向不提供貸款擔保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其次,在貸款的期限問題上,法律、法規規定能夠對委託貸款有下限的規定,即委託貸款的期限問題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委託貸款期限必須在三個月或三個月之上,但法規對委託貸款沒有上限的規定。與委託貸款不同的是,法律對自營貸款沒有下限的規定,但有上限的規定,即自營貸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其三,在資產負債表的比例上,由於委託貸款使用的委託人的資金,所以法律對委託貸款的貸款入沒有資產負債比例的規定,而對自營貸款的貸款人來說,由於貸款資金是其自行籌集的,所以法律規定貸款人必須嚴格執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其四,在貸款對象的選擇問題上,委託貸款的貸款人無權自行訣定貸款對象,它只能根據委託人的指示,將貸款貸給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而且法律還規定,委託貸款必須先存後貸,這就從源頭上限制了貸款選擇權;而自營貸款的貸款人有自主權選擇貸款對象。它有權根據貸款的條件和貸款的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今其發放貸款。有權根據借款入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⑦ 你了解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區別嗎

首先: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
其次:信託貸款,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
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區別主要包括:
1】性質不同。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而在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2】形式不同。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即,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⑧ 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委託貸款合同法律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貸款合同
委託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雖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機構發放給借款人,但實質上的借款人並非是受託銀行,而是委託人,受託銀行僅為代為發放貸款,因此該類合同的性質,屬於民間借貸合同,不屬於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託貸款合同中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經常會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鑒於該類合同從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故其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及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月息2%,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按照月息3%履行完義務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委託人及受託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依據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的《委託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託銀行發放給借款人的,且受託銀行有義務協助收款,因此就從合同本身出發,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根據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受託銀行同樣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後,無需將委託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2.委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追加受託銀行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的,受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委託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對受託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實際為委託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內容,均為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後確定的,因此委託人當然有權就委託貸款,單獨向借款人提起訴訟。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為進一步查清案件情況,應當將受託銀行列為第三人,便於案件的審理。
四、 關於擔保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為確保貸款的收回,經常會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它擔保形式,擔保權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一種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在發生糾紛後應當如何處理擔保,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擔保權人與訴訟主體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擔保權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權利上並無瑕疵,在行使擔保權時,法律上無障礙。
2.擔保權人與起訴人主體不一致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擔保權人為銀行,但起訴人為委託人;又或擔保權人為委託人,而起訴人為受託銀行的情形。就上述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較為常見,鑒於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在簽訂《委託貸款款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對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現上述不一致時,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銀行起訴,都不影響所設定擔保的效力,起訴人均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⑨ 委託貸款的合同有效嗎

委託貸款協議中,如果委託人和代理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委託的意思表示真實,委託協議中包含有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事項的,則委託貸款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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