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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發布時間:2022-05-21 11:26:38

㈠ 保險合同管轄法院的規定有哪些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 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拓展資料: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㈡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㈢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會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開庭。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條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保險標的為交通工具的或者在途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注冊地、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拓展資料;
1、管轄權通常是指國家規定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以及管理自然人和法人行為的法律權力。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准確劃分國家對某些問題的管轄權,以維護國家的獨立和主權平等。
2、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涉案案件具有「標的管轄權」,即法院有權審理此類案件;法院還需要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屬人管轄權」,即法院有權作出影響訴訟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決定。
3、這也是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即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行使管轄權的權利。除管轄權外,還有獨立、平等和自衛的權利。
4、獨立權是國家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理內政和外交事務而不受其他國家控制和干涉的權利。平等權是各國在國際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權利。自衛權是一個國家捍衛自身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國家在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有義務不侵犯他國,不幹涉他國內政、外交和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
5、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機關決定指定下級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實行管轄。事實上,指定管轄也賦予了行政機關在處罰管轄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各種復雜的處罰情況。對解決現行刑罰管轄中重復管轄或空白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6、上級機關指定一級機關對處罰行使管轄權,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行為的一般特徵,適用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則。因此,指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指定決定按照行政行為程序作出。也就是說,上級機關行使指定權時,應當作出指定決定,並依法作出指定決定。否則,難以區分決策者和指定人的責任,也使指定人失去行使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希望能夠給到你幫助。

㈣ 保險合同管轄法院的規定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有哪些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24條是對保險合同糾紛這個特定類型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權做出專門規定。之所以做出專門規定,是考慮到保險合同糾紛與一般民商事合同糾紛相比,有其特有的專業性和技術性。

《解釋》第21條增加了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作為地域管轄法院之一,有利於當事人就近選擇法院解決保險爭議,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解釋》第21條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訴訟,地域管轄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

2.《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該34條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二節「地域管轄」標題之下,採用的是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為列舉式,「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是概括式),對合同糾紛或其他有關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選擇管轄法院之范圍做出了規定。其中概括性規定所使用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措詞同樣表明:第34條屬於解決合同爭議之特殊地域管轄相關規定的范疇。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解釋》第21條,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權,使用的是明確列舉式,而且所列舉之法院管轄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被保險人住所地」,均在第34條所規定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范圍之內。

4.《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解釋》第21條明確列舉了三個法院管轄地: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被保險人住所地。從條款的字面文義來看,並未在明確列舉的三個法院管轄地之後,再加上「或者當事人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類的字句;當然,該條款也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意思自治」。

5.對於《民事訴訟法》第34條(協議管轄)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解釋》第21條(保險合同地域管轄)在實際適用時的優先問題。個人以為,在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訂立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被保險人住所地三個選項中三選一。這樣,既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也符合《民事訴訴法》第24和《解釋》第21條對保險合同糾紛做出專門的特殊地域管轄規定的立法本意。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保險問題咨詢可以直接私信我。

㈤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的是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選擇管轄法院,可選擇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㈥ 合同糾紛管轄

若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的,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都有管轄權。若不是以上情況,一般是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合同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其二,提貨方式: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辦托運: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加工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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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2、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

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㈧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是什麼呢

管轄權是: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糾紛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 ,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人 ,也稱承保人 ,是與投保人訂立合同 ,收取保險費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 ,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是專指保險公司。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除必須取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授予的資格外 ,還必須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 ,開展經營活動。
投保人 ,又稱要保人、保單持有人 ,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應具備下列兩個要件:
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 ,當事人應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須有保險利益 ,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系。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如不具有利害關系 ,訂立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 ,也可以是多方 ,在再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須由原保險人充當。
《保險法》第十二條僅對「保險合同標的」作了定義 ,該法中沒有出現「保險標的物」的表述 ,更未對兩者在法律上進行區分。《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的保險合同包括財產險和人身險 ,保險合同屬於格式合同 ,《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 ,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適用該條款解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有利於弱勢群體權利義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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