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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貸款詐騙合同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5-21 06:17:03

㈠ 什麼是信貸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的應對策略

信貸合同詐騙是指當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或者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等方式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果數額較大的,會構成貸款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㈡ 遇到貸款騙子可是簽了合同了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無效的,違法行為無法律效力。

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警惕網上發布的各種虛假貸款等騙局,無論何時,不要相信騙子的任何威脅,由於對方涉嫌詐騙,所以和騙子簽的合同不存在法律效力,更不存在違約,你無需擔心。

事實上,有效合同所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提出的要約或承諾的內容,都是自己獨立意志的表現,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正常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總是與其外在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況或隱瞞、掩蓋真相,這就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形成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又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種急迫要求而進行要挾或採用其他方法強迫其接受某些極不合理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也是無效合同。

如果被騙,無論金額大小,都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財產,人身安全。

㈢ 分期貸款合同欺詐的內容

法律分析:這個還算不上詐騙,詐騙是指個人在明知自己還不上貸款的情況不還款,或有能力還款而故意不還款的,才是詐騙行為,只要及時還上就可以了。

如果分期逾期還款,一方面會產生滯納金,另外一方面則會影響個人徵信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㈣ 什麼是合同貸款詐騙罪

合同貸款詐騙罪~嚴格說叫騙貸罪。這種情況就是做假資料進行貸款,實際自己根本沒有能力歸還貸款,貸款以後也不是用於生產經營,而是用於消費揮霍。這樣就是騙貸罪

㈤ 關於貸款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㈥ 貸款合同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有什麼處罰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主要是指那些謊稱有國外投資,以此騙取銀行的貸款或者擔保;或者謊稱具有大型投資項目需要貸款,騙銀行信任後取得貸款金額。例如,某公司稱其有100億美元的資金須存入銀行,前提是接受該款項的銀行要首先交納一定的手續費或向指定的個人或單位發放一定貸款。其行為的目的在於詐騙銀行的手續費或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利用假經濟合同詐騙貸款,這種行為方式表現為行為人為了騙得銀行貸款而偽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2) 利用變造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對某一經濟合同進行塗改、粘貼、修剪等方法來改變合同原有內容,以達到增加貸款額度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
(3) 利用他人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首先通過騙取或者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經濟合同,然後再利用該合同詐騙銀行貸款;
(4) 使用無效的經濟合同,或者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無效的經濟合同,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利用這類合同獲取的貸款仍然屬於詐騙性質。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所謂證明文件,是指貸款人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提供的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及其相關情況的書面材料。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的有關材料虛假、不真實。
從實踐中看,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和虛假的資信能力證明文件兩類。其中,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執照、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合同及相關可以證明身份關系的任命書等。虛假的資信能力證明文件主要包括企業各類財務報表以及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企業作出的具有資信能力證明效力的證明文件等。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
申請銀行貸款通常都要由貸款方提供擔保,以動產或不動產作抵押是貸款擔保中最普遍的擔保形式。進行貸款詐騙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所謂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擔保人對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證明詐騙貸款,如通過偽造或者變造產權證明作財產抵押騙取貸款;二是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權利質押騙取貸款,例如,通過偽造、變造可用作權利質押的股票、債券、提單、存款單等騙取貸款。
(2) 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使用抵押物作擔保貸款,其抵押物的價值應當高於貸款的價值。如果一次貸款後其抵押物余額較多,可以在余額范圍內繼續以其擔保進行貸款,但不得超出抵押物余額價值。如果超出抵押物或者重復利用同一抵押物貸款,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實踐中往往出現重復利用同一抵押物騙取銀行貸款的現象。根據修改後的《刑法》的規定,這種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㈦ 合同貸款合同詐騙立案標準是什麼

合同貸款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行為人騙取貸款,數額較大,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㈧ 貸款詐騙與合同詐騙有何區別

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均屬詐騙類犯罪,犯罪手段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產。由於貸款詐騙亦涉及簽訂、履行貸款合同,因此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但二者亦有明顯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盡管兩者都侵犯復雜客體,都包括侵犯財產所有權,但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銀行貸款的管理制度,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因而兩罪分屬刑法第三章的第五節與第八節;

(2)犯罪對象不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銀行貸款,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3)主體不同。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但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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