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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路貸款平台的刑事責任

發布時間:2022-05-20 07:52:26

❶ P2P網貸平台被立案調查,該平台涉嫌了哪些違規行為

這家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同時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存在嚴重的詐騙行為。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 P2P本身是一項非常好的技術。但當P2P技術到了國內之後,我們會發現P2P技術出現了一些水土不服的現象,人們並沒有利用 P2P技術做好事,反而在做著非法集資和放高利貸的事情。也正因如此,每當我們聽到互聯網貸款時,很多人都會把互聯網貸款和高利貸劃等號。關於你問的這個問題,我會從以下幾點做具體解答。

一、這個事情是怎麼回事?

這是一項關於P2P公司被查處的新聞,關於紅嶺系資本的P2P運作問題,目前這家公司已經被正式立案調查,相關涉案人已經被正式刑事拘留。與此同時,紅嶺系資本的系列行為令大家震驚。

❷ 網路貸款逾期不還的後果

1、高額罰息和違約金
高額罰息就是貸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期歸還貸款所規定的金額從而計算相關的高額逾期罰息,如果欠款人把逾期的時間延長的越久,那規定的利息就會越高,但是再高也是不能超過我國法律規定的合法范圍。貸款不還也還會要求貸款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的。所以還是最好養成良好的還款習慣,避免後期造成更多問題。
2、信用受損
如果貸款不還,也會對其信用造成影響。如今有很多的銀行和網路貸款公司都採用了共享體系,如果你在某個銀行或者網路貸款公司貸了款不還。那麼有可能其他的網路貸款公司或者銀行就會知道你欠貸不還的情況,如果後期還想再次申請貸款,那就會很難甚至有可能貸不了款。因為你的徵信已受損。
3、被各種手段催收騷擾
如果貸款不還,還有可能被網路貸款公司催收騷擾,24小時不間斷的給貸款人或者貸款人的親人發簡訊、打電話催收的方式還算是較輕的行為。有些網路貸款公司會把催收外包給專門催賬的專業公司,這些專業要賬人員的催賬方式變化多端,甚至有的時候因為催收公司的「暴力催收」的行為也會導致一個家庭的支零破碎。
4、情節嚴重會導致坐牢
如果欠款人堅決拒不執行還款義務,要當老賴,導致情節非常惡劣的,法院是會追究其欠款人的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1、網貸,外文名是Internet lending,p2p網貸是網路貸款的簡稱,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商業網路借貸。P2P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它是互聯網金融(ITFIN)行業中的子類。網貸平台數量在2012年在國內迅速增長,迄今比較活躍的有350家左右,而總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2019年9月,互聯網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聯合發布《關於加強P2P網貸領域徵信體系建設的通知》,支持在營P2P網貸機構接入徵信系統。
2、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

❸ 什麼情況下P2P網路借貸平台涉嫌非法集資

1、借款人直接借款模式:即借款人通過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房地產、股票、債權等投資,而P2P平台沒有盡到審慎核查的義務,不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幫助借款人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2、P2P平台自融模式:P2P平台設立者或運營商在網路借貸平台上通過虛構交易、增加借款數額等方式發布虛假借款信息以獲取投資者資金,將獲得資金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在這種模式下,P2P平台僅僅是非法集資活動的偽裝形式,沒有改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性質。

3、P2P平台資金池模式:平台利用對資金有管理許可權的便利條件,採取發布虛假標的、設置特殊理財項目的方式提前聚攏資金,或者擅自改變借款的期限、金額以實現資金和項目的錯位,歸集一定數量的資金形成資金池,用以出借或者投資甚至捲款潛逃。

(3)p2p網路貸款平台的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特點:

1、因P2P網路借貸平台的交易流程主要在網上進行,所以和傳統的非法集資犯罪相比,衍生的非法拘禁、綁架、故意傷害等直接侵犯人身健康安全的衍生犯罪較少,但投資人為籠絡、獲取資金而誘發的洗錢、詐騙、貪污賄賂等犯罪頻發。

2、在伺服器選擇上,有從事網路非法集資的P2P公司為了逃避打擊,選擇使用境外伺服器實施跨地域、跨國界作案。這都使得以物理空間中的地域劃分為基礎的傳統刑事管轄規在應對網路非法集資犯罪時出現了矛盾,給偵查破案帶來新的挑戰。

3、在P2P平台非法集資犯罪偵查中,電子數據成為主要的證據形式。借貸雙方多使用網上銀行、支付寶、財付通等金融支付工具進行交易,資金往來主要依靠網上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劃撥,而且個別網站為吸引用戶而專門設計了模擬貨幣、電子貨幣交易系統,所以電子證據成為偵查P2P平台非法集資犯罪的取證重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P2P網路借貸平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集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涉嫌

❹ 什麼是P2P金融,P2P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什麼是P2P金融

P2P金融又叫P2P信貸,是互聯網金融(ITFIN)的一種。意思是:個人對個人。

P2P金融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藉助電子商務專業網路平台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並完成相關交易手續。借款者可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款。

二、P2P的法律風險

(一)P2P與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P2P的主要法律風險。首先需要明確,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單一的罪名,根據司法解釋,《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以下六個:第160條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

而在P2P運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

目前設立P2P網站並不需要專門的金融牌照,因此只能從事信息中介的工作,而不能主動吸收存款。如果P2P平台先以自身名義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或決定投資目標,產生資金池,就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中,資金轉移是否先於投資行為的發生是判定的關鍵。

而P2P平台大部分不具備「融資、理財」的經營范圍,如果跨越信息中介的定位,直接參與到借貸關系鏈條中,甚至從事融資擔保,則有可能涉及「非法經驗罪」。

如果P2P發布虛假的借款標的,或者採用「以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甚至捐款逃跑,都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這也是相關罪名中性質最為惡劣、危害性最大的。對P2P網站來說,設計各種機制驗證審查借款項目的真實性,既是其業務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又是法律提出的要求。

不構成非法集資,是P2P經營的底線。其實只要經營者遵循真實交易和信息中介的原則,就不會觸碰底線。

(二)P2P的違約風險

筆者接觸的P2P公司,在借款項目的篩選上各有特點,有的有龐大的線下團隊負責審核借款人的資料,有的通過合作的小額貸款公司,有的通過供應鏈數據來判斷項目的風險。這些風控方法既有非常傳統的接近銀行的審核機制,也有基於大數據(或稱數據挖掘)的分析方法,業內領先的公司通常將二者結合。

但不管各家P2P網站如何強調其壞賬率低,隨著成交額的擴大,違約是一定會發生的,只是時間早晚和比率問題,這是借貸行業的基本規律。借款人出現違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所不同的是,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投資者是否能獲得補償。由第三方擔保公司來承擔本息擔保,看起來很有保障,但如果壞賬大面積發生,以擔保公司的實力也無法完成兜底的責任,還是要由投資者承擔風險。如果P2P平台上的項目主要集中在特定地域或特點行業,缺乏風險分散和對沖,則在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有可能發生「火燒連營」的連鎖反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目前很多P2P網站宣稱的極低的壞賬率,筆者持有一定的懷疑態度,第一是因為這些數據缺乏第三方的驗證,另一方面是絕大部分P2P網站的成立時間都不長,並未經歷外部經濟環境波動或是「黑天鵝事件」的考驗。

(三)P2P的道德風險

P2P行業本來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務,但由於整個行業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不夠透明,很多P2P網站的運營者截留、挪用了投資者的錢,對借款人和投資者都是巨大的風險。P2P不能超越中介地位,擁有中間賬戶資金的控制權,是防範道德風險的重要手段,也逐漸成為業界共識。

(四)P2P的信息泄露風險

很多P2P平台往往要求用戶上傳自己的個人信息,這其中包括姓名、電話、住址、支付賬戶等隱私信息。如果P2P網路貸款平台沒有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麼將極易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根據公開報道和筆者的了解,P2P由於掌握了重要的個人金融信息,遭受黑客攻擊的幾率要遠高於其他互聯網公司,有一些P2P網站甚至被迫要定期向跨國黑客組織交納「保護費」。從這個角度上,在P2P領域創業的技術門檻也越來越高。

對於有經驗、夠警惕的投資者,上述所有的風險都不難判斷,但如何權衡則是另一回事,筆者並沒有具體的建議,因為投資本身也是一個風險識別和風險定價的過程。是挑選知名度高、比較正規但收益率偏低的P2P,還是挑選收益率高但看起來不夠安全的P2P,主要取決於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高收益和高風險不能「魚和熊掌兼得」。

而對於P2P行業的創業者而言,筆者則建議在項目啟動前就系統研究上述風險,並找到合適的人才填補短板,否則不僅企業的經營不可持續,個人將來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和普通的互聯網創業相比,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創業的風險也更高。

❺ 在P2P網路貸款平台上欠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這會直接導致自己的個人信用記錄受到嚴重損壞,用戶也很難繼續向銀行或貸款機構借錢。

很多P2P的網路貸款並不正規,同時也存在各種套路。即便如此,因為很多網路貸款本身已經接入了央行徵信,這就意味著用戶的逾期記錄會顯示在個人徵信上。當這個人申請其他貸款產品的時候,銀行和貸款機構會審核這個人的個人信用記錄,這個人也很難申請到貸款產品。

一、網路貸款會催促用戶還款。

在用戶出現欠錢不還的情況時,如果用戶已經惡意逾期,網路貸款產品會催促用戶還款,同時也會給用戶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除此之外,如果用戶故意不還款,網路貸款產品甚至會起訴用戶,通過這樣的方式要求用戶強制還款。如果用戶仍然不還款,網路貸款產品可能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❻ p2p網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❼ 在p2p平台借款,現無力償還,名下無任何財產,會坐牢嗎

確屬無力償還不會觸犯刑法,但若有力償還而拒不履行判決,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❽ P2P暴雷員工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首先要弄清楚該員工在平台的職務以及參與平台業務的程度及作用。

1、平台的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實際負責人肯定主要責任承擔者,是主犯,承擔最重的責任。平台的員工則根據職位不同,參與平台業務的程度不同承擔不同的責任。

2、公司高管,同時又是負責業務的高管的,當然處罰的重;

3、雖然是高管,但不負責公司主營業務的,比如人事、行政部門的人員,處罰的當然輕;

4、業務人員因為參與了公司拉資金的業務並根據業務情況分得了提成,其處罰相對較重;

P2P平台集資活動是一個整體,平台的每個工作人員的工作都是平台集資活動得以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所有人的參與才使得平台可以集資成功,所以對每個員工都處理也未嘗不可,但實際案件進行過程中會考慮寬嚴相濟的原則,酌情對部分工作人員免予處罰。

如果平台員工被刑拘,說明公安機關准備要其承擔責任。對於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8)p2p網路貸款平台的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P2P平台一旦出事,往往觸及刑事犯罪,最主要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對於這類型的犯罪,有單位犯罪也有個人犯罪。首先要區分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單位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於P2P公司也是大量用工的公司或者集團化管理的公司,因此對於員工的職業風險也是大挑戰。

無論是P2P平台高級管理人員還是普通從業人員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關鍵問題在於平台是否設「資金池」,平台是否將客戶資金據為己有,以及所在的職位對此是否知情。

概括地講,平台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很難說清楚對公司的經營模式和資金往來情況完全不知曉,因此職業風險相當大。

有線下經營部門的公司,由於線下運作的運營模式一般依靠工作人員的口頭宣傳拉攏客戶、現場簽單過程中通常存在言語上的欺騙或蒙蔽,最後包括資金的存管和轉移也依靠員工進行辦理。因此一旦涉嫌犯罪,這些部門的負責人多數以共同犯罪論處。

只有少數公司採用技術外包形式,而即便是技術外包,受託方也需知曉平台的具體運營模式才能進行相應的技術設計。

P2P網貸平台較傳統金融服務更為普惠、便捷,讓更多大眾真正參與金融領域,為更多中小企業速效解決問題。但由於信用體系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組織機構缺陷、法律體系不完備等因素,P2P網貸平檯面臨諸多法律風險,P2P從業者的職業之路也充滿荊棘。

作為P2P從業者應該更多了解所在行業的法律法規 ,核查所在平台公司的業務模式和流程,做好自身定位,也要了解所在公司的經營模式,避免成為公司的幫凶,從而更好地保護自己。



❾ 支付寶欠3萬多被起訴會判刑事責任嗎

起訴後強制執行不到錢可能會把你列為失信黑名單,經濟糾紛不涉及刑事責任不會判刑的。
【拓展資料】
網貸,外文名是Internet lending,p2p網貸是網路貸款的簡稱,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商業網路借貸。P2P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它是互聯網金融(ITFIN)行業中的子類。網貸平台數量在2012年在國內迅速增長,迄今比較活躍的有350家左右,而總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2019年9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聯合發布《關於加強P2P網貸領域徵信體系建設的通知》,支持在營P2P網貸機構接入徵信系統。
簡介: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網貸平台監管,從最多時的五六千家到6月底只有29家在運營,專項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會基本結束,轉入常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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