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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學生網路貸款的法律條文

發布時間:2021-12-02 21:48:53

❶ 大學生網路貸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法律保護24%之內年利率,24%——36%的利息允許自願支付,超過36%無效。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法院會強制出借人返還對方,所以,可以認為年利率超過36%即為高利貸。利息是包括為貸款而支付的各種費用的,比如手續費、中介費。國家還規定:超過國家規定利息的4倍,就是高利貸,高利貸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❷ 法律角度對大學生網路貸款的看法

法學角度上來看大學生貸款,年利息高於百分之12以上的都是高利貸,不可取,但是問什麼這么多大學生網路貸款會出現,一直不倒閉????

❸ 大學生網貸欠10多萬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大學生網貸欠10多萬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大學生在不良網貸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方面:
其一,大學生大部分都超過18周歲,屬於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該對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任。因此,出現大學生不良網貸的事情也不能把責任全部推到公司身上,大學生本人也有很大的責任。
其二,有的學生參與不良網貸實施了犯罪行為,侵害了其他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在犯罪行為實施者無法還款、或根本就沒想還款的情形下,由於受害人的信息被濫用實際上並沒有參與網路借貸,結果身陷其中,情形更加復雜。
其三,大學生創業,有的把代理不良網貸作為創業項目,有的把不良網貸當成合作夥伴,這種情形下,創業大學生可能會由於不良網貸而承擔賠償責任。
二、針對大學生不良網貸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的幾點建議
1、引導大學生正確的消費理念和觀念,同時提醒學生在網貸之前要對網貸做充分的了解,特別是預期利息收取方面。由於大學生社會經驗少,對不良網貸了解不多,很容易被不良網貸所吸引。同時也要加強學生對個人信息管理的觀念,防止別人拿自己的個人信息去網貸。
2、在大學開設法律課程和法律知識的講授,引導大學生良性消費的同時,更要讓學生知道哪些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以及合法權益被侵害後如何保護,很有必要在大學開設實用法律課程並至少包括《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刑法》等方面的內容,既可防止侵犯別人的權益,同時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3、加強對規范網貸公司行為的法律完善和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進一步規范網貸公司的行為,要明確網貸公司要對其網貸產品的內容,比如預期利息、還款方式以及違約責任有明確的書面的告知義務;要明確網貸公司嚴格執行在放款之前的通知大學生父母,確認父母的態度,否則網貸無效;要控制網貸額度;同時要加強對大學生不良網貸的管理,如網貸公司對大學生採取威脅、恐嚇或非法拘禁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加大懲罰的力度。

❹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4)有關大學生網路貸款的法律條文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❺ 與校園貸有關的法律法規是什麼,謝謝大家的回答

校園貸背後的法律問題:
校園貸其實也是民間借貸的一種,應該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利息應不得超過年利率36%,對於超過部分,法律認定無效。若校園貸約定的利息超過了法律規定,那麼貸款的學生完全可以不支付。
校園貸會面對的催款方式多種多樣,其中最惡劣的一種是持學生的裸照威脅還錢。這是學生以自己的裸照申請貸款的方式,簡稱裸貸。在學生申請貸款時,放款人或放款機構稱,如果按期還款的,就會消除這些照片。但是根據調查,這些照片很多被流傳在QQ空間、各大貼吧等網路平台,完全沒有保護學生的隱私,甚至以此獲利。
裸貸網路圖片
其實這種借貸方式本來就不合法。《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一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第7條亦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知,裸貸是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

裸貸的危害
放款人以學生裸照要挾學生還錢,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利息和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散播他人裸照到網上,如果瀏覽量和點擊率達到一定數量,會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而且,受害學生可以向其追究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構成侮辱罪。

❻ 國家關於校園貸款的法律責任,具體有什麼規定

為加強對校園不良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和整治,教育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4月13號,教育部辦公廳、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路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省教育廳昨日下發文件要求省內各高校抓好落實。

《通知》明確,各高校要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日常監測機制,聯合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密切關注網路借貸業務在校園內的拓展情況。高校輔導員、班主任、學生骨幹隊伍要密切關注學生異常消費行為,及時發現學生在消費中存在的問題。

同時,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實時預警機制,及時發現校園不良網路借貸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評估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潛在的風險,及時以電話、簡訊、網路、校園廣播等形式向學生發布預警提示信息。此外,還要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應對處置機制,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存在安全風險隱患、未經學校批准在校園內宣傳推廣信貸業務的不良網路借貸平台和個人,第一時間報請金融監管部門、公安、網信、工信等部門依法處置。

❼ 關於網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7)有關大學生網路貸款的法律條文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 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網貸屬於債券投資,收益明確,資金借出人獲取利息收益;而大眾常把它與股權眾籌混淆,股權眾籌屬於權益投資,收益具有靈活性,投資人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取未來收益,如京北眾 籌、36氪等都屬於股權眾籌平台。

無論是債券投資還是權益投資,都存在一定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風險,有充分的風險自擔的意識和思想准備,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斷並承擔項目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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