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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網路貸款

發布時間:2021-05-10 05:51:49

❶ 銀監會負責監管的網貸有哪些

銀監會一般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30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02-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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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網路貸款很亂哪個部門會管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是由央行會同有關部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牽頭、起草、制定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基本法」。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2)監管網路貸款擴展閱讀:

制發背景

近幾年,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客戶資金安全存在隱患,出現了多起經營者「捲款跑路」事件;從業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經營風險;信用體系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不健全等。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經營風險的本質屬性,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規范從業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就應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業界關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條件下,如何將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推進,引導、促進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為此,人民銀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指導意見》。

❸ 網貸監管到底都監管些什麼

說起監管,其實我覺得大方向更多可能是合規、合法兩個方面。對於監管我也有點自己的看法,首先,應該加強對P2P網貸機構性質的監管,即明確P2P網貸平台的中介性質,而不是經營資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間的融資,使P2P平台事實上變成證券市場,否則必須登記成其他類型的金融企業。其次,應加強資金託管的監管,讓P2P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挪用他人資金。再者,必須加強對網貸平台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防止網貸平台利用欺詐手段融資,保障社會整體金融安全。就目前來說,現在存活下來的平台在監管方面都還算可以的,像搜易貸、人人貸之類的平台,我記得監管這部分一直都是跟著政策走的,所以不管監管什麼,只要你借貸合規就不需要擔心什麼

❹ 有銀行監管的p2p網貸平台有哪幾家

隨著P2P行業規模越來越大,國內多家銀行已經涉足到P2P這一領域。而有銀行作為背景的P2P網貸平台可能更會讓投資者感到更加放心。但是目前真正實現了銀行監管的平台暫時沒有見到相關的報道,但和銀行或保險等合作的還是不少的。
國內比較著名的銀行系平台有以下幾家:
1、平安集團旗下陸金所
陸金所,全名為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員,成立於2011年9月,注冊資金8.37億元人民幣。公司的經營團隊由金融管理和電子商務等業界一流的國際專業人士組成。
2、國開行開鑫貸
開鑫貸網站是由開鑫貸融資服務江蘇有限公司(簡稱「開鑫貸」)投資並運行的民間借貸居間服務網站,為富餘資金借出人和具有融資需求的借入人提供信息登記、信用評級、資金撮合、資金結算等服務。
3、包商銀行小馬bank
小馬bank是包商銀行旗下的理財平台,於2014年6月18日正式上線。該平台上線初期包括兩類產品債權(千里馬)和貨幣基金(馬寶寶)。
4、招行中小企業E家
小企業e家圍繞中小企業「存、貸、匯」等基本金融需求而創設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創新開發了企業在線信用評級、網貸易、惠結算、我要理財等互聯網金融產品,並實現了與銀行中後台信貸管理系統、客戶關系管理系統等的對接,形成了從客戶接觸、跟進營銷,商機發掘、產品銷售到在線業務辦理的全鏈條「O2O」(online to offline)經營模式。
5、民生易貸
易貸是由傳統的貸款衍生而來,是貸款的一種。傳統的銀行貸款,申請人一般要提供固定資產做抵押,或者需要擔保人做擔保,手續比較復雜,因為銀行發放任何一筆貸款都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標准,而易貸則相對比較容易。
6、金開貸
金開貸(全稱:陝西金開貸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是由陝西金融控股集團與國家開發銀行陝西分行2012年共同發起設立的。
7、蘭州銀行e融e貸
蘭州銀行e融e貸專注於上游的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定位是P2B平台,而且要做成純粹的融資平台,不想做成類理財平台。
雖然網貸平台在銀行監督下風險比較低,但是收益相對來說也是較低的,年化收益大約都在10%以內。從收益上來說比融金所的年化收益18%-22%低的較多,況且目前融金所的風控受到不少投資理財人的贊揚,使廣大投資者放心。

❺ 網路貸款的監管扶持

每個人難免會遇到暫時性的資金周轉不靈,例如醫療費用、教育費用、工作培訓費用等等,雖然資金缺口不大,但在短時期內就是無法拿出這筆錢。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出現以前,個人通常可以通過向朋友借款、向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難題。
問題:一方面,向朋友借錢面臨很多的問題,如影響雙方關系、泄露個人隱私;另一方面,銀行貸款流程繁瑣、辦理時間長。借貸雙方都需要一種方便、快捷而且平等的借貸方式。進入網路時代以後,在網路安全性逐漸提高的情況下,網路借貸中介的出現成為必然。 相對於股市、不動產、黃金等其他投資品種來說,網路借貸中介平台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條件和平均年收益率10%~20%,最高可達近30%的豐厚投資收益,無疑具有相當的誘惑力;而且,投資的門檻低,並無資金上的限額要求,這就對那些手上資金不多而又想投資的個人來說很有吸引力。
並且,貸款者個人就可以成為「銀行」,既能夠親自挑選借款人,還能獲得較靈活、比銀行高的利息;同時對於貸款人來說,可以將自己出借的資金進行拆分,一筆資金分散後可以同時以小額的方式借給不同借款人,既能幫助更多的人,也能降低風險。無論在投資回報率、投資門檻、投資自由度方面,這種通過網路個人借貸平台實行的借貸都有相當的優勢。

❻ 銀監對網貸監管情況進展如何

5月15日,銀監會網站發布的《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顯示,今年擬完成46項立法項目,其中3項涉網路借貸。

❼ 網貸監管電話多少

500塊錢逾期一天,我准備出差回來就給,沒想到晚了一天,結果家裡人都接到電話,還收到信息污衊我,說我在外邊亂搞什麼的,朋友們收到了,求幫助,

❽ 網貸被監管後,為什麼在聚投訴上還是有那麼多貸款人在

監管就是天真,記住,造成網貸騙子橫行的根本原因不是騙子多人心爛,而是缺錢且不達銀行放貸標準的多,說白了是普遍資質垃圾。

❾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監管網路貸款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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