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貸款和詐騙的文章1000字
電信詐騙屬於詐騙手段的一種,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形式是多種多樣,應當從以下幾點加以防範:
1、注意避免個人資料外泄,對不熟悉的金融業務盡量不要在ATM機上操作,應到櫃面直接辦理。切勿相信「銀行賬戶涉及犯罪」等謊言。
2、不要輕信陌生電話和簡訊。當接到疑似詐騙電話或簡訊時,要注意核實對方身份,尤其是對方要求向指定賬戶匯款時,不要輕易匯款,應第一時間告知家屬商量解決或咨詢公安機關;公安部門不可能提供安全賬戶,更不會指導您轉賬、設密碼。
3、接到陌生電話、簡訊或不良信息,要主動向屬地公安機關或電信監管部門舉報。
2. 關於網路詐騙的案件分析及處理
網路詐騙的案件分析及處理方法。
1、使用旺旺之外的即時聊天工具。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淘寶上讓受害人使用旺旺之外的即時聊天工具聯系,一旦發生糾紛後支付寶無法查證雙方對話內容。
2、利用假頁面竊取買家的賬號和密碼。犯罪嫌疑人將頁面以鏈接形式發送至聊天頁面,仿冒真實的淘寶URL地址及頁面內容,誘使受害人即使在登錄狀態下仍重新輸入賬號和密碼,伺機竊取受害人的賬號和密碼。
3、偷換訂單。這種「釣魚」主要針對通過網銀支付的網購買家,犯罪嫌疑人先在其他支付平台上創建一個訂單,然後發購買鏈接給買家,受害人點了後會跳轉到銀行的網銀支付頁面,在這跳轉期間訂單其實已經被換了,受害人付款之後便有去無回。
4、植入木馬。電腦被植入木馬病毒後,受害人的網購行動就被木馬監控了,買東西時相關訂單會被病毒悄悄改成支付其他平台的其他收款人。
5、第三方欺詐。犯罪嫌疑人通過在線聊天工具與買賣雙方聯系後,引導買家付款給賣家,卻讓賣家發貨給自己(即詐騙方)。
6、詐騙超過3000元以上就涉嫌犯罪,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移送法院審判。
3. 遇到網路貸款詐騙,還被忽悠簽了他們所謂的合同,該怎麼辦
我也被騙了,是被一個叫北京潤興源的貸款公司騙的,簽了合同蓋了手印還發過去了,這樣有效的嗎?真的是怕了!怕萬一拿來威脅我說我借了他們錢就慘了
4.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5. 被詐騙誘導網路貸款已經立案 還款逾期該怎麼處理 是不是需要等待案件結果在處
如果說是在正規網貸平台(個人徵信上有記錄的)是需要你自己還款的,如果是不正規的平台是不需要還款的。
網路詐騙案件,運氣很好的話幾個月就能得到結果,但是一般來說網路詐騙破案,將被騙的錢拿回來,希望是很渺茫的。所以不要太抱有太多希望了。
以後長點心眼,不要再次被騙就好了
6. 網路貸款詐騙
這個就是騙子軟體根本不會下款的,不是為了騙你什麼工本費就是騙取你個人信息的
7.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8. 網路貸款詐騙
你並不傻呀!!!
只要別用自己的一分錢,對方隨便怎麼說,都別信。
如果你覺得密碼可能泄露,就速速更改。
然後,你可以將此情況報警,請警方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