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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条文

发布时间:2021-12-02 21:48:53

❶ 大学生网络贷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法律保护24%之内年利率,24%——36%的利息允许自愿支付,超过36%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院会强制出借人返还对方,所以,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即为高利贷。利息是包括为贷款而支付的各种费用的,比如手续费、中介费。国家还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利息的4倍,就是高利贷,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❷ 法律角度对大学生网络贷款的看法

法学角度上来看大学生贷款,年利息高于百分之12以上的都是高利贷,不可取,但是问什么这么多大学生网络贷款会出现,一直不倒闭????

❸ 大学生网贷欠10多万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大学生网贷欠10多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学生在不良网贷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大学生大部分都超过18周岁,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对自己所做的行为负责任。因此,出现大学生不良网贷的事情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公司身上,大学生本人也有很大的责任。
其二,有的学生参与不良网贷实施了犯罪行为,侵害了其他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犯罪行为实施者无法还款、或根本就没想还款的情形下,由于受害人的信息被滥用实际上并没有参与网络借贷,结果身陷其中,情形更加复杂。
其三,大学生创业,有的把代理不良网贷作为创业项目,有的把不良网贷当成合作伙伴,这种情形下,创业大学生可能会由于不良网贷而承担赔偿责任。
二、针对大学生不良网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1、引导大学生正确的消费理念和观念,同时提醒学生在网贷之前要对网贷做充分的了解,特别是预期利息收取方面。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少,对不良网贷了解不多,很容易被不良网贷所吸引。同时也要加强学生对个人信息管理的观念,防止别人拿自己的个人信息去网贷。
2、在大学开设法律课程和法律知识的讲授,引导大学生良性消费的同时,更要让学生知道哪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以及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如何保护,很有必要在大学开设实用法律课程并至少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方面的内容,既可防止侵犯别人的权益,同时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3、加强对规范网贷公司行为的法律完善和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网贷公司的行为,要明确网贷公司要对其网贷产品的内容,比如预期利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的书面的告知义务;要明确网贷公司严格执行在放款之前的通知大学生父母,确认父母的态度,否则网贷无效;要控制网贷额度;同时要加强对大学生不良网贷的管理,如网贷公司对大学生采取威胁、恐吓或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加大惩罚的力度。

❹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三)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4)有关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条文扩展阅读:

一、网贷违法的行为: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

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

❺ 与校园贷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校园贷背后的法律问题:
校园贷其实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应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利息应不得超过年利率36%,对于超过部分,法律认定无效。若校园贷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那么贷款的学生完全可以不支付。
校园贷会面对的催款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恶劣的一种是持学生的裸照威胁还钱。这是学生以自己的裸照申请贷款的方式,简称裸贷。在学生申请贷款时,放款人或放款机构称,如果按期还款的,就会消除这些照片。但是根据调查,这些照片很多被流传在QQ空间、各大贴吧等网络平台,完全没有保护学生的隐私,甚至以此获利。
裸贷网络图片
其实这种借贷方式本来就不合法。《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知,裸贷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裸贷的危害
放款人以学生裸照要挟学生还钱,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和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散播他人裸照到网上,如果浏览量和点击率达到一定数量,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受害学生可以向其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侮辱罪。

❻ 国家关于校园贷款的法律责任,具体有什么规定

为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4月13号,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教育厅昨日下发文件要求省内各高校抓好落实。

《通知》明确,各高校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联合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的拓展情况。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校园广播等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此外,还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金融监管部门、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❼ 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7)有关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条文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 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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