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沈阳下岗离婚的能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离婚后也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对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没有限制的。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 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
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贰』 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离婚怎么算
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平等分割。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均分。
『叁』 公积金贷款后离婚
这种情况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肆』 夫妻其中一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怎样还款
1、该项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与该项是否一起偿还是无关的;
2、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做出分配,房产属于哪一方,相应的债(贷)务(款),也应该由该方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伍』 如果离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离婚对公积金的贷款是没有影响的,公积金本来就是可以个人申请的,只要是职工,有稳定的工作,有还款能力就可以,这和离不离婚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总之,员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和存在离异没有直接关系的。依然是可以使用公积金买房。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一般对于住房公积金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借款人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已经连续缴纳6个月或者6个月以上了;
2.借款人有稳定工作,并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也没有不良的银行借款记录;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因单位原因断缴3个月(含)之内,单位全部人员补缴到位后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4.职工因调动原因断缴3个月(含)之内,新单位开户后补缴到位的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非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7.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以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认定其贷款额度。
参考资料:网络-公积金贷款
『陆』 离婚了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离婚了公积金贷款的,离婚时还没有还清的,那么该笔贷款应该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双方应该就该笔债务的分担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不成承担,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如果判决房产归其中一人,另一人享受相应的补偿,那么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