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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委托贷款可以停止计收利息

发布时间:2022-06-26 21:03:17

『壹』 贷款到期多少天后停止计算利息

贷款到期90天后左右停止计算利息,但是会计算逾期的利息,还有罚息,有些行还有复利。贷款利息计算。
1.贷款名义利率: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贷款的名义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名义利率在系统中通过参数化方式管理;
2.贷款罚息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根据借款合同载明罚息率确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贷款展期利率:贷款展期后,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4.贷款实际利率:将贷款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笔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贷款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包括未来信用损失。支付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交易费用,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限无法可靠预计时(比如任意还款法的贷款),应当采用贷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5.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与贷款结息、计息不同。主要区别是:贷款结息方式解决的是贷款本息偿还的期间和日期;贷款计息方式解决的是贷款应收利息计算的依据、期间和日期;贷款利息收入确认解决的是贷款利息收入确认的依据、确认的时间点等;

6.贷款的结息日与计息日和利息收入确认日是几个不同的概念。结息日与还款日相同,可以是每月末日,也可以是月中某日。结息当日必然要计应收利息,同时确认利息收入。计息日和利息收入确认日一般为同一日。但是计息方法和利息收入确认方法不同。计息方法是可以分为按日计息和按期计息;但是利息收入的确认是根据贷款实际利率和贷款天数确认的。比如分期还款类按户定日的贷款,除贷款结清那期按日计息外,其余期均为按期计息。这就意味着,在每月计息日(一般为每月末日),计提的应收利息金额为该日所属还款期间的整期利息。但利息收入确认金额是根据贷款实际利率和贷款天数计算的。

『贰』 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2)逾期委托贷款可以停止计收利息扩展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叁』 委托贷款逾期利息营业税

关于银行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税(2002)182号文参照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其税务处理与当时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有利于征纳双方操作。自2009年起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财税(2009)61号文废止了财税(2002)182号文的规定,当前如何把握银行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表外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原则规定去处理,但这样会导致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给征纳双方带来很多不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仍应按财税(2002)182号文规定去把握为好。虽然该文作废了,但其精神仍有可取之处,因为一是方便,二是对税款最终并没有造成流失,仅存在时间性差异而矣。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文就把握相关问题从会计与税法两个角度作简要分析和建议。
一、金融企业对贷款利息的会计核算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85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条规定:贷款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对应计贷款,在正常结息日。借:应收利息(或×××存款)贷:利息收入
对非应计贷款中的贷款本金逾期90天的:对新发生的利息,直接计入表外(收:应收未收利息)。
对已计入表内但自结息日起已逾期90天的利息,也要自表内转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
同时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二、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分析
2009年以前的营业税税务处理应遵循财税(2002)182号文的规定,即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注:指90天)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这一规定与金融企业会计上规定基本一致。
在财税(2002)182号文作废的情况下,应如何把握呢?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银行利息业务分三种情况:一、应计贷款:又分结息日收到,结息日未收到;二、非应计贷款:又分利息直接计入表外、表内转表外;三、表外息利收回,又分利息直接计入表外的部分收回、表内转表外部分收回。因此银行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按新营业税原则规定,应按以下方法把握:
(1)在贷款期间内,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结息日)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在结息日之前提前收到的,以收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借:存款或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
这一会计处理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在贷款期间,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不含)天以上,仍未收回的,企业冲减利息收入,计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同时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这一会计处理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按新营业税规定,此时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
(3)贷款本金逾期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等不论是否计入表外,此时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等实际收到利息时或本金收回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贷款逾期,本金未收回,说明银行提供的劳务未完成,且本金逾期后合同上不可能再约定付款日期,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能是提供劳务完成的当天,而劳务完成的当天,也就是收回逾期贷款的当天。如本金未收回,但本金逾期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收回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实际收回的表外利息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表内转表外的部分,按新营业税规定,在实际收到时不征,因为已计征过营业税,且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逾期90天的应收利息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二是直接计入表外的部分,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或本金收回时要征。现举例说明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处理与会计的差异。
某银行发放一笔贷款,本金100万元,每季度利息1万元(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日;设每月均为30天,贷款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但截止2011年9月30日本金及各季利息才一次性收回)。
1、2010年3月30日(结息日)提1季度利息:
借:应收利息 1万元
贷:利息收入 1万元
新营业税税务处理:此时纳税义务实现,应缴营业税。
2、2010年6月30日提2季度利息:分录同前。
2010年7月1日:将逾期90日的1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万元
贷:应收利息 1万元
同时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1万元
新营业税税务处理:不应认可这种冲减利息收入的做法。与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不符。
注意,当期提取2010年4-6月的利息在7月要申报营业税。
3、2010年9月30日:
(1)计提3季度利息:分录同前。
当期提取2010年7-9月的利息在10月要申报营业税。
(2)2010年10月1日:将逾期90日的2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分录同1季度利息冲回。
此时冲减的部分,在新营业税是不认可冲减的。
4、2010年12月30日:
(1)计提4季度利息:分录同前计提利息。
当期提取2010年10-12月的利息在2011年1月要申报营业税。
(2)2011年1月1日:将逾期90日的3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分录同1季度利息冲回。
此时冲减的部分,在新营业税是不认可冲减的。
5、2011年3月30日:
(1)计提2011年1季度利息:分录同前。
营业税税务处理:2011年第一季度本金已逾期未收回,说明银行提供的劳务仍未完成。且合同并未约定付款日期(因逾期),所以2011年第一季度计提的利息只能在提供的劳务完成之日(即本金收回之日)或实际收到利息之日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此时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2)2011年4月1日:将逾期90日的2010年4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分录同1季度利息冲回。
此时冲减的部分,在新营业税是不认可冲减的。
6、因为自2011年4月1日起,贷款本金已逾期90天以上,因此以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均直接计入表外核算。
在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根据新营业税精神,此时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或本金收回时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到2011年7月1日,将计提的2011年1季度的利息冲回计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万元
贷:应收利息 1万元
同时在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1万元
根据新营业税精神,此时营业税上不应认可这一冲减利息的会计处理。因为2011年第一季度计提时,也未征收营业税。
8、假如到 2011年9月30日收回所有本金及利息(到2011年9月30的利息合计7万元。
对利息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万元
贷:利息收入 1万元(2011年三季度)
利息收入 6万元(前期欠息)
同时在表外做:付:应收未收利息 6万元
此时虽收到7万元利息(均已计入表外的),但只能对收回的直接计入表外的2万元(2011年二、三季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的利息1万元征收营业税,因为另外的4万元(2010年四个季度)是由表内转表外的,而在以前已缴过营业税了,且当时会计上转表外时扣减利息收入,而当时营业税处理上并不认同当时的冲减。
根据上述分析,按新营业税的精神去把握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相当复杂的,且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不一致的,给征纳双方带来的麻烦是不言而喻的。
三、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发生时间的建议
对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精神,银行业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上确认时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给征纳双方操作上带来了一定困难,现行金融业务系统未考虑到这一差异,给金融企业的纳税申报带来了不便,给税务机关的监控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恢复财税(2002)182号文关于银行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精神。因为该规定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对国家税收最终并未造成损失,且有利于征纳双方操作,也符合国家简化税制的精神。(

『肆』 信用卡逾期还不上什么情况下利息能停下

信用卡逾期产生的利息是不会停息的。信用卡逾期的解决方法:
1、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一旦因为失业、疾病或是其他意外事故导致无力按时还款时,在最后还款期到来之前,持卡人最好跟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动打电话联系,陈述自己的经济状况,申明自己并非恶意欠款,并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
2、银行鉴于持卡人的主动表现以及之前的良好信用记录,往往会同意延期还款,并会同持卡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延迟期限、利息折扣、每月还款额等。这样主动联系银行,并经过银行同意延期还款的情况下,就不会被记不良记录,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后保证要按约定还款。
3、如果是平时疏忽大意忘记还款,那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还款,最好是全额还款。然后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申明非恶意欠款,如果以前一直记录良好,且逾期时间短,发现逾期后还款良好,则有可能不被记不良记录。以后不可马虎大意,一定要注意银行的账单通知和催收信息,避免逾期。
4、信用卡还款信息会被央行征信系统滚动记录24个月,也就是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在征信系统里保存两年。如果用卡终止,对应的记录也不再滚动,而是长时间保存下来。因此,信用卡发生逾期还款后,最好不要还清欠款后立即注销信用卡,而应该坚持再用卡两年以上,且保持期间的信用良好,这样就能靠滚动记录把不良记录从征信系统里去掉。

『伍』 委托贷款逾期后银行怎么处理

『陆』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收取规定是什么

关于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规定如下:
1、贷款金额在一亿元以下,按最低1.15%/年的手续费费率收取。
2、贷款金额在一亿元以上(含一亿)的,按不低于1%的年手续费费率收取。
3、如果委托方是企业单位的,如果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低于1000元,则按1000元的标准收取等。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柒』 贷款逾期利息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7)逾期委托贷款可以停止计收利息扩展阅读:

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按合同期内利率约定计收。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违反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其中民间借贷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约定计算逾期贷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这种计息方式,对借款合同履行期内的贷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约定,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对于逾期后的贷款利率则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不同时期所调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计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加收罚息。

或按人民银行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随罚息调整分段计算罚息。同时,对合同履行期内和逾期后的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其中一年内短期贷款还可按月结息),每季结息日为季末月20日,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上述两种计息方式中,民间借贷一般适用前一种,后一种计息方式中的复利计收不适用民间借贷。银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后一种,对前一种计息方式,法律并未禁止。

『捌』 逾期委托贷款的利息部分可否不收罚息

因为这部分利息一直未支付的原因在对方,所以这要双方协商解决,没有确定的答案,如果对方同意不用支付复利或罚息那就不用提取和支付了。到于本应支付的利息部分,如果与对方达成协议也不需要再支付的话你就要通过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

『玖』 信用卡逾期可以停息挂账吗

可以。

一、信用卡逾期可以停息挂账吗?
根据着《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是可以进行停息挂账的,银行都会人性化的处理逾期和还不上款的人,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想申请停息挂账必须要满足条件才可以,如果条件满足不了还不上款就会影响到征信。
1、提供无能力还款的证据,当下有不少人失业而不少公司连员工的工资都开不起,导致多人信用卡逾期,但是想要信用卡停息挂账需要拿出无力还款的证据,比如您的失业证明,名下有没有车贷和房贷以及你的经济能力的不足点,其实银行也是很好协商的,特别是在现在的这种情况下。

2、有催收打电话不能拒接,当信用卡逾期之后催收人员都是正规的催收,跟网贷催收人员不一样,所以欠信用卡的人接到催收电话要态度好一些,并且尽可能的协商,不要态度不好,毕竟没钱还信用卡是会影响到征信的,客服通过您的话语也可以申请,每个客服都有申请的名额。

3、要有强烈的还款的意愿,虽然现在没钱,但对于信用卡一般都不会存在高利贷的发生,所以借款人都是想正常的还款的,无奈手里是没有资金还款,但也需要有强烈的还款的意愿,哪怕在协商的过程中可以把余下的钱进行分期还款,但也不要欠着钱不还,即使你每个月少还一点也是可以的,但恶意拖欠的人肯定不会答应停息挂账。

二、停息挂账
停息挂账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逾期之后,无力偿还的时候,持卡人和银行重新达成一个,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把信用卡里面的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以及备用金,做一个重新制定,重新二次分期,每个月按时还款的一种方式。

根据信用卡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满足以下4点可以申请停息挂账:
条件一、持卡人具有还款意愿的;
条件二、持卡人具备分期还款能力的;
条件三、持卡人已经逾期而且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的;
条件四、持卡人想回归正常生活环境的,停止催收电话不想被执行的;

『拾』 信用卡逾期了怎么办理停息挂账

信用卡逾期了办理停息挂账是要和银行协商的。

使用信用卡期间最好不要逾期,逾期不仅会导致持卡人的个人征信产生污点,对后期办理银行贷款,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的还会被银行起诉,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关于信用卡逾期的四个阶段和相应的处理方式,为你讲解一下:

★阶段一:逾期1天~3天

逾期不超过3天,不会算刻意逾期的,而且大多数银行都有容时容差政策,可以为持卡人提供一定的容时服务。

★阶段四:逾期90天以上

持卡人如果还没有和银行进行协商或进行还款,将被银行认定为持卡人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开始委托第三方的催收机构对持卡人进行强制催收;

建议持卡人致电发卡行,表明自己有意愿偿还欠款,但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并提供一定的证明,申请个性化分期还款,最长可分期5年60期。

总而言之,尽量按期还款,如果实在是资金周转困难,优先分期或者最低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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