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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和机关团体贷款

发布时间:2021-08-05 13:22:27

A. 普惠领域小微企业贷款成效初显吗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8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6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29.15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增速比上季末低0.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9.03万亿元,同比多增1.06万亿元。贷款投向呈现以下特点:

普惠领域小微企业贷款增长加快。6月末,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5.40万亿元,同比增长12.2%,增速比上季末低2.1个百分点,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1.2个和2.5个百分点。6月末,普惠领域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余额7.35万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比上季末高3.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5743亿元,同比多增3836亿元。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B.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到底合法吗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有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认定企业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业拆借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企业间借贷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

(2)非金融企业和机关团体贷款扩展阅读:

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企业拆借合同效力规定不甚明确的基础上,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企业拆借行为的性质,对平时素有往来的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的、个别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拆借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2、法院在对具体个案的审理中,应主要审查拆借合同以下几个方面,

(1)出借人在实践中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审查拆借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认定出借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贷款人对该款项的用途,是否确属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

(3)该借款行为是否属于临时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实后,才能根据价值判断企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如属于偶然的、个别的、互助性的借贷应认定为有效,如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金融业务,企业拆借合同则为无效。

C.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而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与银行的主要区别有:
(1)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筹措资金。
(2)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以从事非贷款的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存款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参考来源非银行金融机构: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D. 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税务扣除问题的税务问题

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 非金融企业委托贷款业务如何核算

【问】我企业不是金融企业,发生委托贷款的业务,即企业将资金委托银行将资金放出去,在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如收到利息收入,在什么科目核算? 【解答】如果您说的企业只是一般的工业企业,不是金融企业,那么应该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讲解,对于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详述如下: 1303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设置“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F.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6)非金融企业和机关团体贷款扩展阅读:

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目注释》中的金融服务注释如下: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G. 信贷新政策是什么

一、房地产信贷政策差异化,住房信贷增速将放缓
从已披露的多家银行年报看,2016年银行几乎都加大了个人房贷力度。但是,从各家银行在业绩发布会上的表态看来,2017年银行将严格执行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对投资性房贷规模进行控制。
自2016年“11.28楼市新政”实施以来,上海房地产市场逐步回归理性。全国范围内,随着2017年各地楼市调控政策的持续出台,银行住房信贷增速也将“踩刹车”。
二、贷款将更多投向公司业务
2017年,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后,其贷款将投向哪呢?
谷澍表示,工商银行今年在满足个人住房的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同时贷款将更多投向公司业务等方面。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也表态,在当前利率上行的环境下,银行贷款投向会向企业部门倾斜。据央行公布的相关金融数据显示,2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7314亿元。2017年,银行贷款将继续保持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三、商用房贷趋紧,放款时间延长
上海方面,因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控,其各大银行均表示目前房贷较紧张。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北京银行一个月以内可放款,像渣打银行、恒生银行等少数外资银行审批完成后一般2-3天即可放款,其余银行均表示一般至少需要2个月。
望采纳!!!

H.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也是计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吗

跟是不是金融机构没关系,一般是一年以内的短期;另外短期借款一般是不计息的。

I. 新增人民币贷款 非金融企业短期贷款 什么意思

跟是不是金融机构没关系,一般是一年以内的短期;另外短期借款一般是不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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