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首付利息 > 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管

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管

发布时间:2021-05-08 13:09:38

Ⅰ 请问贷款有用途限制么有规定贷款不能用于哪些用途吗

贷款是由用途限制的,根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管扩展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Ⅱ 消费贷款的资金用途有什么限制

个人消费贷款,是为满足除购房以外的合法消费用途,招行推出的个人消费贷款,可针对借款人用已有房产抵押或以信用方式办理;请点击:→[消费贷款介绍http://www.cmbchina.com/Personal/Credit/CreditInfo.aspx?guid=65a309fa-6b36-4cbb-8a64-196ba77e403a]查看详细介绍。

Ⅲ 监管部门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是怎么规定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放贷主管部门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 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Ⅳ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4)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管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Ⅳ 特别授信有贷款用途有监管限制吗

部分贷款是受监管的,只要你没有用作投资理财,一般都没有什么事

Ⅵ 银行是怎么审查企业贷款用途的

1.一般银行都会实地考察贷款企业,对企业估计资金缺口到底有多大,让后银行再进行审批。结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来判断企业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然后再针对企业及担保企业,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对于涉及商品交易的企业,银行看中企业贷款的真实性,不会认为企业有雄厚的资金和还款能力就放款。银行这样做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分内工作的职责。

3.银行放款后,会对企业运行项目进行调查,分析企业是不是在银行贷款用途正常的范围内。

4.银行会对企业借款用途相符的产品购销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进行调查。看看是不是合法,企业是不是合理运用资金缺口。银行对于企业贷款的安全性比较重视。

Ⅶ 银行贷款给企业之后怎样监管资金用途如果想要进入证券市场,是否有办法规避监管

银行采用的是受托支付形式。

即,只把款项通过银行支付给你贷款时需要给予的用途方。

比如,你是房地产企业的,就是支付给你们的施工队。

你是工厂的,就是支付给你的原材料供应方。

Ⅷ 小微企业资金管理费与资金托管费有什么区别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对此前国务院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通知规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同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第一批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即将面世。
小微企业金融债需“专款专用”
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现在各银行对发行小微企业债券的热情高涨,有的银行已经提出发行申请,对符合要求,且确有需求的银行,银监会将会尽快审批,首批小微企业金融债很快就会面世。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截至9月,已经有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在内的三到四家银行向银监会报送发债申请。
但根据规定,银行必须“专款专用”。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银行需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银行中间业务增长或受影响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银监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据一位国有银行人士介绍,国务院的措施当中,限制金融企业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属于首次提及,此次银监会将收费的内容更加细化了。据他介绍,目前,商业银行通常将一部分贷款定价以咨询顾问费的方式体现,以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在新措施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定价可能会更多通过利率上浮实现,账面的中间业务增长可能会受到影响。
中银国际的分析报告指出,从长期看,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由于存在成本、风险高的特点,高收费以及高利率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动力,如果人为降低小企业业务的收益,可能无法长期激励银行从事小企业业务。

Ⅸ 如何加强贷款资金监管

近年来,强化对信贷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内容的完整性审查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成为农发行各县支行资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监督贷款审批手续的完备性。重点对信贷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有权审批人未签署意见的,会计部门一律拒绝办理信贷资金支付手续。 监督信贷资金的用途和流向。重点监督信贷部门是否确认客户支付凭证和《贷款支付通知单》填写的支款用途与借款合同中明确的借款用途一致。对于收款单位与贷款用途明显不一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或贷款流向不清楚的,会计部门提请信贷部门或有权审批人确认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加强贷后监管,重视企业货款回笼工作。首先,资金到账后,会计人员及时通知客户部门,并对回笼资金进行预判,对于可疑、闲置账户短时间内频繁资金流动、同名账户间资金流动频繁等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把好监督第一关。其次,会计坐班主任要加强监督,发挥其会计监督职能,认真翻看传票每笔业务,对综合柜员提示的频繁货款回笼,认真对待,把好监督第二关。第三,客户经理及客户主管应认真监测企业的货款回笼情况,把好货款回笼监督的第三关,并及时将可疑交易信息通知分管行长、行长,做好部门间协调,协助客户部门查找可疑交易源头。 (作者单位: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苍山县支行)

Ⅹ 银行贷款资金由第三方监管的相关问题。

透露实情,你的钱如果转出本省,当地的银监局是不会费劲去查的,建议你按照贷款用途转入收款方,收款人可以分批转入你多个朋友亲戚账户,但是不要转入100万就正好转出100万,可以转90万,然后取10万现金给你,最好有零头,永别转款回自己账户,可以从亲戚朋友账户取现金或者就用他们的账户,我觉得你应该明白吧

阅读全文

与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管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车子被贷款公司开走怎么办 浏览:863
贷款逾期还款利息怎么计算 浏览:874
我的征信花了网贷还好贷款吗 浏览:545
被骗网络贷款1000元自己花600元 浏览:374
中国银行信用卡贷款利息 浏览:128
买房子付了钱对方有贷款不还 浏览:410
青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浏览:809
交了首付后贷款不还开发商还了 浏览:421
提前毕业贷款利息怎样支付 浏览:558
丰收互联贷款合同消失 浏览:423
贷款利息是商业银行流动性来源有 浏览:513
专利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浏览:774
优盛网络科技贷款 浏览:705
贷款炒股票银行会同意吗 浏览:553
70万贷款逾期2月黑名单 浏览:654
什么叫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浏览:951
因为父母贷款没还妻子要和我离婚 浏览:811
有没有交了首付不能贷款的 浏览:330
大学生贷款逾期起诉 浏览:594
信用卡逾期银行抵押贷款 浏览: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