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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规定企业

发布时间:2021-05-08 02:56:07

Ⅰ 委托贷款怎么来进行账务处理和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不设该科目时则使用其他业务收入代替),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委托贷款明细科目的设置: 委托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已减值 (“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二、委托贷款税务处理方面: 1、由委托贷款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又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小编分别从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以及委托贷款的税收处理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大家都明白了吧!最后,大家一定要注意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Ⅱ 执行新准则委托贷款余额怎么处理

【解答】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征求意见稿)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而最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对此没有进行规定,因此,目前很多企业误认为将委托贷款放到持有至到期投资中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1303贷款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原委托贷款余额转入新的1303 委托贷款科目余额。

Ⅲ 公司和公司之间能否借款根据相关规定说应该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如果不通过银行,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3)委托贷款规定企业扩展阅读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Ⅳ 为什么要有委托贷款,是不是因为企业或个人不能直接贷款给另一个企业

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 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Ⅳ 现在我国允许企业间直接贷款吗还是象以前一样必须通过银行委托贷款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
对于放贷方来说,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存在法律风险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院一般会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对于企业间对外借贷的变通解决办法
一、委托银行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利率、用途由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金融机构替身模式
发放借款方并不是直接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企业,而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存单,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放借款方以该存单作质押担保。这种方式下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可收取有偿担保费,《担保法》没有禁止有偿担保。以存款质押,一是安全度极高,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款,金融机构可通过质押存单保证其资金安全,金融机构比较放心。二是银行获得利息,增加了利润。这种方式银行乐于接受。但这一方法的缺点是借贷成本较高,借款企业需同时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并向发放借款方支付有偿担保费,优点是非常容易获得贷款,手续简便。为降低风险,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方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或者第三人保证,如借款人未能还款,还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三、自然人替换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将资金先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并由第三方对该借款提供担保。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可以变通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

四、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五、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直接开给或者间接开给借款方,借款方通过票据贴现之后取得资金的手法。但我国禁止办理无实际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Ⅵ 哪个法律规定企业间不允许借款

企业间借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华成集团 2010-06-13 15:21:57

集团法务部 曾碧莲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究其效力问题,虽然法律界存在有效与无效的学理上争议,但在法律实务当中,一般是认为无效的。

一、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企业间的借贷是不被允许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及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二、关于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

对于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形式来实现企业间借贷,并收取高额利息的做法,风险比较大。此种方式从合法性来说,不存在问题,在双方都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时,贷款方可以按约收回贷款及利息(形式上是货款和利息)。但当借款方不按约履行合同,因欠款纠纷诉至法院时,贷款方要承担利息不能如数收回的风险。因为贷款利息是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形式来收取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当逾期付款违约金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时,就有可能在诉讼中被法院调整下来。另一方面,如果借款方按时支付货款,贷款方也只能接受,预期的利息收益就没有了。

三、企业间借贷的变通解决办法

虽然《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了企业间不能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企业间的这种借贷、融资行为从为终止过。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采用以下几种变通解决的办法: (1)委托贷款,(2)自然人替换,(3)金融机构替身模式,(4)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5)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以上几种办法都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达到企业间借贷的目的,权衡收益方面,一般认为用自然人替换比较好。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会遇到法院调整违约金的问题,其他几种办法中因为有中间机构,会增加借款方的成本,或者减少贷款方的收益。

四、如何采用“自然人替换”的办法解决企业间借贷问题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企业A将资金先借给个人B,并由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C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该个人B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C(也可再由第三方D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这样,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可以变通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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