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在什么时候申报
2011年底,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所以,小微企业在近年来,贷款相对地轻松一些。小微企业通常需要准备的资料有:1.企业自身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分析及趋势预测;2.产品情况、市场情况、。
B. 如何进行财政贴息的申报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除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外,上报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C. 小微企业怎样申请三万元贷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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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何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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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小微企业怎么申请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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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报如何申请
申请创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1)毕业5年内大学生
(2)毕业5年内留学生
(3)深圳在校大学生
(4)深圳户口
1,创业无息贷款
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三年免息贷款。
2,创业初创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万元,合伙经营的补贴金额可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叠加,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创业场地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租用商业场地经营的,可申请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2340元每个月的场地租金补贴,持续补贴36个月,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6.8万元。
4,创业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占股企业内缴纳社保的,可补贴公司缴纳部分社保费用,补贴650元每个月,持续补贴36个月,合伙经营的补贴金额可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叠加,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 23.4万元。
5,创业带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每招纳一名劳动年龄内员工在本企业缴纳社保,并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可享受3000元每人的带动就业补贴,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G. 中小型企业贴息资金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请参阅: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类型包括以下两类:
(一)一般性贷款融资贴息,即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的贴息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即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新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
(二)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贴息给予补贴。
(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
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三)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条 申报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全省计划扶持企业数量约1000户,具体为: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10户,合计约400户;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6户,合计约450户;东莞、中山两市各市企业申报数量限20户,合计40户;每个地级以上市市直企业(不含区)申报数量限5户,合计100户;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申报数量合计限10户。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贴息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贴息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一)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文件和资金计划汇总表,其中资金计划汇总表也须加盖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公章。
(二)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及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项目及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各市县(市)、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 。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分批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