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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限制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15 15:34:43

1. 中国银行房地产企业贷款办理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1、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开发项目与客户自身资质等级相符;
3、已办理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5、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6、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能够落实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8、需要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办理一定金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
9、所从事的项目开发手续文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施)工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动工,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得早于贷款期终止时间;
10、开发项目的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可有效满足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有良好的市场租售前景;
11、开发项目的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规定,工程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12、开发项目自有资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 35%,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当地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2. 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

鉴于购房者获得的房屋期权可设定抵押,则开发商拥有的房屋期权也应该可以设定抵押。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三条就规定了“房屋期权包括房屋建设期权和预购商品房期权”,即依法生效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开发商某一时间获得建成房屋的权利可设定抵押。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曾经尝试以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法生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在建项目分部工程完成工程量分段设定抵押权,分段递增抵押物,并按约定的抵押额分次发放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限制政策扩展阅读

土地开发主要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工作,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新区土地开发,即把农业或者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为适合工商业、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

二是旧城区改造或二次开发,即对已经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变、城市规划的改变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来的建筑物,并对土地进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劳动。

就房屋开发而言,一般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住宅开发;第二层次为生产与经营性建筑物开发;第三层次为生产、生活服务性建筑物的开发;第四层次为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的开发。

3. 个人贷款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贷款,都是企业贷款,个人贷款是无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而且你在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都会问你贷款的用途等等。如果你以房地产开发为理由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银行是不会审核通过的。

4. 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哪些限制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经营收支全部或部分在建行结算;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资信程度高的保证担保;
(五)开发建设项目经可行性预测分析研究论证,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开发市场的需求,市场销路较好;
(六)开发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已经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八)开发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九)借款人计划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 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1、央行已将2014年信贷政策工作意见下发给各分支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市场关注的房贷政策,央行明确提出要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满足首套自住购房的贷款需求,切实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水平;同时要求分支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出现的首套房贷停贷、压单等现象深入调研。但另一方面,此次意见稿只字未提二套房贷要求。
2、银行对开发商的要求有几个方面,第一:五证齐全;第二:不封顶不能办理贷款,也就是说不能放款;第三: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总房价款的80%。

6. 性质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那些贷款优惠政策

2010年

2010年1月
“国十一条”出台

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2010年1月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年3月
国土资源部出台19条土地调控新政

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2010年3月
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2010年3月12日,国土资源部称,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检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年3月
各地暂停出让住房用地

2010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

2010年3月
国资委要求78户央企退市

2010年3月23日,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方案。

2010年4月
缩小首购普通房契税优惠范围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4月
国家发改委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2010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0年4月
银监会要求银行评估贷款情况
2010年4月1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要求所有银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贷款情况的评估报告,并称房地产风险敞口大,要严控炒房行为。银监会表示,银行不应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北京部分银行已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2010年4月
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税收政策
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2010年4月
二套房贷首付不低于50%
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010年4月
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
2010年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2010年4月
可暂停第三套房贷
2010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2010年4月
北京新政“限购”
2010年4月30日,北京政府发布调控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购房的贷款。统一购房家庭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010年5月
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

2010年5月26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

2010年6月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0.5%提高到2%

2010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通知》抬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下限。国税总局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市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市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市不得低于1%。《通知》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2010年6月
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数认定二套房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7. 政府对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只有限制,据我了解还没有什么优惠政策。银行控制贷款,地产企业首发上市基本不可能,所以您应该问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有何对策,呵呵。

以万科试水“曲线贷款”案例分析
2004年7月5日,万科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已和德国银行HI达成合作协议,由后者出资3500万美元,双方共同在中山完成“万科城市风景花园”项目。这一合作表明,万科的境外融资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中国房地产界一直处于领头羊地位的万科,在境外融资方面,又一次站到了潮流的前端。
根据万科发布的公告,此项合作的目的是为万科在中山即将开始的项目“万科城市花园”进行境外融资。提供融资的是德国房地产融资服务的龙头HYPO集团的下属银行HI,其总部设在爱尔兰首都都柏林,此次为万科提供的融资额为3500万美元,在该银行的不动产资产中所占份额很小。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合作方式。在法律上,这算是一笔股权融资。因为万科要将所持有的中山项目80%的股权转让给一家由HI设立的名为Best Gain Investment的公司,由于该公司万科也持有35%的股权,从而在融资安排完成后,万科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公司权益只有48%。从形式上看,HI取得了中山项目的控股权,是如假包换的FDI(外国直接投资)。该次融资的载体万科中山公司的注册性质是中外合资公司,由深万科和万科的附属公司香港永达投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该公司权益实际上完全属于万科。但通过中外合资的形式,为以股权形式取得境外融资打开了方便之门。
实际上,虽然HI拥有中山项目52%的股权,但并不拥有实际的控制权。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项目回款之后,万科将以LIBOR(同业拆借利率)再加几个点的利息赎回股权。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一笔商业贷款。但由于商业贷款属于资本项目,直接的境外信贷显然有违目前的外汇管制,因而才不得不“曲线融资”,以FDI之名,行商业贷款之实。这个融资安排,相当巧妙地满足了有关的管制要求。对于此项融资安排的具体利率水平,HI的利率水平其实相当地低,大约只相当于国内同类型贷款的名义利率,不难看出,刚刚通过了万科A发行可转债的发审委“聆讯”,又在境外融资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融资成本也不高,从资金来源看,该项目的投资全部来自HI的融资,万科不需要投入一分钱,也不需要再申请任何开发贷款。而在法律上,由于资金全部来自HI,控股者又是HI,则至少在名义上,项目的风险也完全由HI来承担。万科的责任只是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计划把它做完,把房子盖好,再尽量卖掉。其他的风险,与万科无关。但最后所取得的利润,却可以由万科完全掌握,万科需要付出的只是几个百分点的融资成本以及自己的品牌。简单地说,这实际上是一个由HI投资,由万科负责操作的项目。万科仅仅借助自己的品牌,就取得了该项目的控制权并占有大部分利润。同时,由于融资以美元结算,考虑到目前的汇率趋势是人民币有升值压力,该项融资的汇率风险也要由HI来承担。
从外资方面来看,外资对中国房地产业普遍的乐观预期和强烈的投资欲望致使他们愿意做这种本大利小的生意,例如HI。在国外资金普遍渴望投资中国房地产,但对风险又普遍感到难以把握的大背景下,万科的规模、品牌和既往业绩,对促成此次融资合作显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如前面所说,双方都在试水。此次境外融资对万科的意义总结为两条,“一是打开了境外融资之门,丰富了万科的融资手段,在融资渠道多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二是可以提高万科的项目管理水平。万科会将中山项目的管理作为今后新的项目管理标准,可以为今后的境外融资安排打下基础。对万科来说,这是难得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而对于HI来说,作为来华投资的第一单,HI最关心的并不是利润,重要的是有一个开始,并由此积累经验、知识和人脉关系。短期的投资回报肯定不是HI所追求的。所以不难预料,如果中山项目取得成功,万科与HI及其他境外投资机构的合作肯定将继续扩大,而HI也将籍此打开中国地产市场的大门。

8. 房地产公司贷款所需要的条件都是什么呀

一般房地产贷款是指项目贷款,即以该项目的土地与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
一般条件是432即四证齐全(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证、施工许可证),自有资金投入占整个投入的30%以上,拥有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现在很多银行还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全国的排名,具体每个银行不一样(比如全国排名前50位)

9. 房地产开发贷款开发商要有二级资质是银监哪条规定的

银监局没有这个硬性规定,只规定了一个贷款风险指引。由各银行自己制定实施细则。从目前的银行规定来看,几乎都要求是二级资质以上,这个是从风险控制上考虑。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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