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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不良贷款管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2-07-23 06:00:00

1.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有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以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减少资产风险。信贷管理体制是指银行组织和管理信贷资金的基本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资金管理方式的选择。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随着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持续增加,新增贷款劣变率高,不良贷款绝对额大,不良占比高,贷款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信用社在产业信息、员工素质、科技水平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有效管控风险的能力较差。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增强对贷款风险的管控和化解能力,在学习先进商业银行(如国有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汇丰银行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按照建立“监督管理、权力制衡、合规发放、正向激励、责任追究”的机制原则,提出新的信贷管理体制构架设。

2.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

第三条 责任认定原则

(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四条 调查人员责任负责

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第五条 审查人员责任

审查人员(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六条 审批人员责任

(一)审批人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二)经过贷款评审会批准的借款在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上出现偏差的,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提出正确意见的评审会成员可以免责。

第七条 合同签约人员、风险部经理对签约的合规性操作负责。

第八条 贷后管理责任

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应对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及时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还款提醒、催收或资产保全负责。

第九条 责任比例

责任认定具体标准:

1、除因不可抗因素(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可以免责;

2、其他不论什么因素:借款放出后前2个月内开始出现逾期及欠息的,客户经理、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为70%;首次借款第3到6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及欠息的,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为40%;最后一期出现逾期且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为10%。

第十条 不良借款清收责任

不良借款的经办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不良借款的清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是因为根据本办法认定其不承担责任而免除。

第三章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责任认定时间

对不良借款发生时就要及时进行责任认定。为确保责任认定调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则上,责任认定需在借款业务进入逾期状态5天至10天(含)内进行。不良借款在逾期15天内化解的业务,可不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不良责任认定小组组成及责任认定流程

(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即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各项借款业务的不良责任认定,由客户经理、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等人员组成,由总经理担任组长。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为非常设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各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的结论再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流程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在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当调阅借款相关资料,包括基础资料、评审资料、放款、贷后及清收有关资料,约谈借款相关人员,对借款项目进行复盘,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责任认定会,听取其对借款项目责任的意见。

责任认定小组应该客观分析借款项目风险成因,合理确定借款项目责任类别、责任人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第十四条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程序

(一)在借款逾期5天后,风险管理部向各总经理发起责任认定申请。总经理接到申请后,对所涉不良借款项目所有资料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责任划分标准进行仔细审查。

(二)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召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会进行责任认定,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不良借款责任处理

第十五条 借款项目出现逾期或不良后,应首先对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提成绩效进行扣缴。本办法的责任处理指在扣缴业务绩效之外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的不良借款责任的处理主要经济处罚。

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总经理,分别承担的比例为4:3:2:1.

第十七条 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不良贷款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4. 不良贷款率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要求不应高于5%,但其实该比例要求并非硬性要求,实际中一家银行的不良其实也是一个商业行为的结果,除不良资产转让外,银行难以像控制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那样准确管理不良率,目前银行业的不良率大约在1%-2%之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银行的5级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虽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贷款分类的一些原则标准,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给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虑的维度,但具体分类并不是完全量化的过程,而是依赖于风险官综合诸多非量化因素综合评估结果,所以不同银行风险官和高管层偏好不同也会导致跨银行可比性下降。
拓展资料
不良贷款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总称。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后到期) 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逾期 (含展期后到期) 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呆账贷款是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不良贷款预示着银行将要发生风险损失。把不良贷款减少到最低限度,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
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5. 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有哪些 如何解决

国家对不良贷款予以清收,具体措施如下:
一、不良贷款清收概念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 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 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时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这一老大难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金融结构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更影响到金融部门效益的提高和整体的发展,面对困难和问题。
二、清收措施
1、实行责任清收
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陈划段,落实责任。锁定基数,动态监控”的管理原则,对五级分类存量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2004年6月1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和处理,确保绝对额下降;2004年6月1日(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后形成的不良贷款,责任人要全额包赔,否则下岗、停薪、限期收回,确保不出现人为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对已落实责任、限期收回的要兑现处罚措施,坚决不能一拖再拖、姑息迁就,该停薪的停薪、该包赔的包赔、该下岗的下岗、该法办的法办。
2、实行协调清收
对政府机关财政贷款、受政府干涉、村社集体承贷、企事业贷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要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财政拨补、政府及村社的财产进行抵债等方式,协调清收。
3、实行依法清收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4、实行招标清收
可采取向社会招标的办法清收不良贷款。
5、实行启动清收
要探索启动清收的办法,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结合起来,积极帮困扶贫,激活农户不良贷款。
6、实行处置清收
对表内外抵债资产,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采取转让、重组和租赁等方式积极、及早处置变现。

6. 我国商业银行在管理不良贷款的时候有哪五级分类,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7.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不良贷款之后一般采取哪些措施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8.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臵。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臵。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臵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不良贷款规模,设臵不良贷款专职或兼职处臵岗。
第七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县级联社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八条 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设立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按照权限设臵审议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咨询事项。
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设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条 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分类认定后,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均应进行贷款移交。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正移交)。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由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信贷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逆移交)。
第十一条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形成一个月内,完成正移交。
(一)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材料。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原贷款管理单位向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
2、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3、按照档随账走的原则,根据账务划转情况交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
4、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责任人;
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在贷款管理单位内部岗位之间移交,由原贷款管理责任人制作移交清单,向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不良贷款管理单位应对移交的不良贷款组织尽职调查;
3、对不能在一个月内移交的不良贷款,经贷款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迟移交,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4、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四)不良贷款移交后,原贷款管理单位、贷款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臵工作。
第十二条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逆移交。
(一)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移交清单。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贷款管理单位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
2、贷款管理单位对照档案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对贷款进行实地调查;
3、贷款管理单位指定贷款管理责任人;
4、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岗制作贷款清单,向本单位指定的贷款管理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单位对拟移交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贷款管理工作。贷款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人对接收的不良(正常)贷款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移交后,要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对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要建立监测台账,制定清收处臵计划,并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责任制。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是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开展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内容入档留存。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日常维护,要围绕尽职催收、权利保全、现场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进行。
(一) 尽职催收。定期向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贷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权利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变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关注还款义务人的动向,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其采取的维权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系统业务信息的维护。及时将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获取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完整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入档,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 尽职调查与估值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还款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清收潜力。
第二十二条 正移交期间首次尽职调查后,公司类不良贷款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个人类不良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对出现重大情况的贷款,要随时调查。定期进行的尽职调查由不良贷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双人调查,清收处臵责任人为主调查人。不良贷款进行处臵时,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项目小组组长为主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还款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还款义务人的各项信息,满足不良贷款估值、定价需要,为不良贷款处臵方式的选择和处臵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尽职调查信息按要求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估值。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贷款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不良贷款的估值应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偿债意愿、抵(质)押物的权属以及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因素。 不良贷款的估值参照省联社规定的不良资产定价有关方法,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估值结果可用于不良贷款处臵预案的研究制定、处臵结果的分析评价、不良资产处臵损失的整体评测,也可作为贷款分类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六章 清收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处臵方法和手段,实现不良贷款收回、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等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制度。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对每笔贷款确定清收处臵责任人。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密切监控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并结合日常管理及尽职调查时所掌握的情况,采取直接催收、账户扣收等方式清收处臵不良贷款。
第三十条 制定清收处臵预案。对新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收处臵预案,明确清收处臵期限、拟采取的方式等。对清收处臵预案要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并选择有利处臵时机,启动清收处臵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制定与实施清收处臵方案。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条件成熟后,应根据拟定的处臵方式,成立项目小组,组织尽职调查,制定清收处臵方案,并根据权限设臵履行审查、审批程序。项目小组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清收处臵方案,在规定的处臵时限内对不良贷款实施处臵。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偿、依法诉讼、破产清偿、以资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代理清收、资产臵换、呆账核销及损失退出等。选择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偿还能力、抵(质)押物变现及贷款风险情况,择优选取。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一)直接追偿。依据债权凭证,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还款义务人处臵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清收处臵责任人应通过账户查询、电话短信、上门催收、预约面谈以及发送函件等方式,强制或敦促还款义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依法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还款义务人履约。采取依法诉讼方式的,应按照省联社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不得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产清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企业法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还款义务人,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破产分配,根据重整协议和清算结果重组或清偿贷款。
(四)以资抵债。当还款义务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愿承接债务的主体等第三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减少抵债资产损失。
(五)债务重组。在还款义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下,依据各方(包括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对债务构成予以调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债务落实、债务承接、债务削减等方式。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拟重组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债务重组方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贷款操作规定办理手续。对不良贷款实施债务重组时,应对还款义务人以及第三方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审慎确定重组方式和重组条款,落实有关担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约定义务。
(六)债权转让。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臵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外部买受人。债权转让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将多笔不良贷款按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合,形成资产包整体转让。
债权转让程序应严格按照省联社债权转让办法执行,坚持公开操作、市场竞价的原则,审慎使用协议转让的处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将不良贷款委托给具有清收处臵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受托人依据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处臵,并按约定收取酬金。委托代理清收期间,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加强对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发现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为,应及时终止代理合同。
(八)资产臵换。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臵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批量处臵。用于臵换的资产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真正拥有所有权、处臵权、收益权,且能按要求变现、足额抵顶债权的资产。臵换方案必须取得人民银行、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书面同意。
(9)呆账核销。对符合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应提供符合核销认定条件的确凿证据,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内销外追的原则,对未依法终结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贷款继续追索。
(十)损失退出。表外不良贷款符合绝对损失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予以终结性退出。对已认定绝对损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要建立退出台账,债权资料封存入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处臵定价。不良贷款处臵基础价格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四条 处臵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方式与手段。创新方式实施前,应向上级咨询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还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审处分离。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二)集体审议与授权决策。决策人依据社员大会(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的授权,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臵方案予以决策。
(三)关系人回避。与还款义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不良贷款处臵的各个环节,应予回避。
第七章 监测、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制度。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对不良贷款形态结构、质量变化、权利保全、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内容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处臵监测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和评价不良贷款的变动和处臵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联社要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组织专项审计,发现违规操作和不尽职行为,要及时纠正、问责。办事处(市联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内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对重大处臵项目应及时检查。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激励机制。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人员的薪酬分配与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成效挂钩,对有功人员计酬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在申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利息减免及通过其他清收处臵方式将不良贷款纳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贷款形成处臵损失或认定绝对损失终结性退出前,均须对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环节进行合规检查,对因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尽职履责的责任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环节业务操作要求,参照省
联社相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9. 工商银行新兴业务有哪些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良好的风险管理不仅是决定商业银行盈亏和生死的关键,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从我国的情况看,金融体系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即主要通过银行信贷配置资金。从2006年到2011年,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从1.25万亿和7.09%降到了4279亿和1.0%,良好的风险管理使中国银行业成功地应对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考”,保持了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工商银行为近年来该行不断健全信贷管理风险架构,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工行的不良贷款已经连续12年保持“双降”态势。扎紧风险篱笆确保信贷安全正是由于信贷风险管理对于中国银行业乃至经济全局的这种关键作用,国内各银行普遍都将信贷资产质量的管控作为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以工商银行为例,近年来该行不断健全信贷管理风险架构,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流程,风险控制的精细化和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工行的不良贷款已经连续12年保持“双降”态势,不良率从2006年底的3.79%降至0.89%;拨备覆盖率则大幅提升至280.88%,这意味着工行的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已超过了全部不良贷款余额的2.8倍,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在市场普遍关注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房地产贷款方面,工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也保持良好。截至2011年末,工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不良率为0.73%,同时现金流全覆盖与基本覆盖的贷款合计超过97%。房地产领域贷款不良额和不良率控制良好,房地产开发贷款不良率和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分别为0.82%和0.35%,均低于全部贷款的不良率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在信贷资产质量的管控上,工行不断探索适应经济金融体制发展变化、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机制,形成了贯穿于信贷业务贷前、贷中和贷后全过程的风险控制体系,牢牢地扎紧了风险的篱笆。具体到如何控制信贷风险,前提当然是银行的客户经理们要做到尽职尽责、严格审查,管好每一笔贷款。但如果仅仅止步于此,对于工行这样一家拥有8万多亿信贷资产的大型银行来说,恐怕还是远远不够的。简单地说,比如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也就是说要分散分险,如果一家银行没有对信贷投向的全局性、战略性把握,而是仅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具体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很有可能出现信贷投放和风险过于集中于某个行业的情况,从而导致较大的系统性风险。为此,工行充分发挥大银行在研究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推进信贷区域结构调整、行业结构调整、客户结构调整和信贷品种结构调整,促进信贷资产在不同行业、区域、客户和贷款品种上的合理摆布,进一步优化了信贷资源配置,为资产质量的持续改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比如在行业结构方面,工行早在2002年就率先在国内成立专门从事行业信贷风险研究的职能部门——行业分析中心,在深入研究分析和预判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行业信贷政策来指引全行的信贷投放。截至目前,工行已经制订了43个行业信贷政策,覆盖了80%左右的公司客户贷款,对16个国家重点战略区域制定了专门的信贷政策,还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制定了绿色信贷政策体系,从源头上控制贷款的行业风险和环境风险。在客户结构调整方面,近年来工行一直将中小企业贷款作为优先发展的方向,这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风险控制的要求。因为中小企业贷款客户数量众多,单笔的贷款金额也比较小,非常符合银行分散风险的需要。另外从衡量信贷风险的贷款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贷款期限和关联度等指标来看,虽然与大企业贷款相比中小企业的违约概率相对较高,但由于大企业贷款中采用信用放款方式的占较大比例,一旦违约后损失率要高于中小企业,再加上大企业贷款期限一般较长,综合算下来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并不比大企业高。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工行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已达3.75万亿元,比2006年末增加了2.65万亿元,增长了近2.4倍。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到全部公司贷款余额的64%,比2006年末大幅提高了20个百分点。可以说,从资产占比来看,工行的公司信贷业务已经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了,通过客户结构的优化调整进一步夯实了资产质量的基础。在信贷结构优化调整的背后,是工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走向集约化、精细化的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工行不断完善信贷业务授权、授信和审批管理,提升信贷决策层次,增强了集中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信贷业务的授权方式也从完全按照机构层级授权发展到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各行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及客户分类实行差别授权,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工行的信贷审查审批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信贷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成立了专司审查职能的信贷审批中心,实现了信贷审查审批的专业化、职能化,把好贷款投入关,从整体上把握全局风险。根据企业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建立健全了授信制度,工行还制定了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授信额度的定量计算模型和标准化程序,强化了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开展了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授信和关联客户授信,充分发挥统一授信对控制信贷风险的作用。这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大提高了工行信贷管理的水平,十多年以来每年新增贷款的不良率平均在1%以下,有力地促进了信贷资产质量的优化。对于工行来说,信贷风险管理的革命性变化有一个不可替代的功臣,那就是现代信息技术在信贷风险管理上的全面运用。因为对于工行这样一家大型的信贷银行来说,各级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会滋生风险。为此,早在2003年工行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并正式投产了覆盖全行的信贷管理系统(CM2002),实现了信贷业务数据的大集中、数据信息的电子化和操作全流程的电子化,构建起覆盖全行所有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操作平台,真正实现了信贷业务的集中管理与控制。现在身在北京总行的信贷专家们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时查看远在海南三亚的分支机构发放的任意一笔贷款,对于贷款受理和审批中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审查,并及时进行决策。这套系统将信贷业务的前期调查、复查复核、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业务分析、档案管理等环节设为标准化程序,实现了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全程电子化控制和全行集中统一管理。对于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则可以通过设定系统参数的方式进行硬控制,将信贷管理由事后管理为主向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管理转变。对于不符合信贷管理要求的贷款申请,这套系统会自动发出警报并“拒绝”,杜绝了“蒙混过关”的现象,有效地防范了风险。内控优化助推风险管理水平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这决定了操作风险管理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突出地位。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由于员工违规操作导致银行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例子屡见不鲜,如1995年交易员尼克里森豪赌日经指数期货巨亏14亿美元导致已有两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倒闭,2008年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杰洛米 柯维尔未经授权从事投机交易导致银行遭受高达71亿美元的损失,2011年瑞士银行交易员奎库 阿多博利又因为进行未授权交易使该行蒙受20亿美元损失。一个个惨痛的教训使银行不得不高度重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在这方面,工行积极构建适应自身特点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体系,大力提升合规运营和风险防控水平,各类案件发案率和涉案金额均明显下降,全行内控合规管理指标持续向好,案件防控工作在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操作风险损失率自2009年以来始终控制在0.1%以下的优秀水平,千人发案率自2009年以来也一直保持持续下降趋势,为全行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操作风险是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的一种风险,对于工行这样一家有43万名员工大型银行来说,操作风险的管理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工行认识到教育员工都成为“好人”固然是根本,但更有效、更可控的管理方式还是让“坏人”减少犯错机会。对此,工行从完善规章制度入手,将多年传承和积淀下来的管理思想与先进内控理念相结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例如,工行对各项业务操作中的风险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统一的业务操作指南,对员工的每一个业务操作都进行了规范。该指南已涵盖16个专业,包含947张流程图,覆盖2,871个风险环节、5,104个风险点、5,892项控制措施,以标准化操作促进各项业务的精细化管理。在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工行大力开展内控评价、问责追究、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着力加强对业务规章制度、重大业务事项的合规审核力度,定期开展关联交易、财务、利率管理等方面的重点合规性检查和审计,有效地防范了操作风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铁的规章制度是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基础,但随着银行业务量的快速增加和客户对处理效率越来越高的要求,如何在确保效率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为此,工行将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运用到操作风险的控制中,积极构建起了运营集约化、管理一体化的运行管理体系,重点推进监督体系改革、远程授权改革和业务集约运营改革,在提升业务运行效率的同时,显著提高了风险管理效果。其中,工行的新监督体系以数据分析为基础,以监督模型为风险识别引擎,基于客户交易习惯建立的智能化监督模型可自动识别可能存在风险的异常交易,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人海战术”式的复审模式,使新监督体系具备了主动发现风险、识别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了风险识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变了传统的事后监督、业务检查、现场管理等相互独立且力度不足的被动局面。通过新监督体系,工行总行的风险专家可以实时跟踪全国每一个基层网点中每一位柜员的具体操作,发现风险点后可以实时进行监督和核查,大大提高了风险防范的水平,大大提高了基层行业务运行的规范化操作和标准化管理水平。又比如,工行通过对大量风险事件的分析发现在网点授权是易出风险的重要环节,为此通过对授权体制的改革,依托先进的影像传输技术建立起了全新的远程授权管理模式,依托远程授权系统的自动、随机分配机制,实现了业务经办与授权人员在空间上的彻底分离,显著增强了风险控制能力。在加强业务运营体系风险自我防控的同时,工行还探索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的新模式。例如,在“事前环节”,积极探索和推行“嵌入型”和“服务型”的合规审查工作机制,从合规风险防控角度全面参与到各项新业务、新流程的设计开发过程,不断强化对新制度、新办法、新产品的合规审查,积极建立合规审查一票否决制。在“事中环节”,突出风险监测和准风险事件核查工作,把运营风险监督核查职能拓展到信贷、金融市场、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全面融入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实现有效的过程监督和控制。在“事后环节”则重点突出检查和问责、整改工作,探索对重点领域开展年度持续性模型排查和及时核查模式,规范检查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大力提升检查质量和整改效果。全面风险管理迈入国际先进水平对信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有效管理为工行的稳健运行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银行不能只注重单一风险管理,而应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包括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去,依据科学的标准对各类风险进行测算、控制和管理。工行自2003年正式启动内部评级工程建设以来,扎实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实施工作,风险计量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风险管理的前瞻性、科学性显著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迈入国际先进水平,为率先全面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作好了准备。在股改上市之初,工行制定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了全行上下既有明确分工又统一协调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随后,工行又进一步深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构建了统一、量化、系统的风险偏好管理体系,完善了集团层面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建立了风险、资本及收益的协调机制,健全了覆盖集团各机构各风险类别的报告机制,明确了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力地提升了集团风险管理能力。此外,工行还根据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启动了国别风险管理工作,建立了国别风险管理及评级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国别风险敞口的统计分析。针对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监管框架的变化,工行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作为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和完善公司治理、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一项基础工程,下大力气推进各类风险量化体系建设和具体业务应用,确定了全面风险管理建设的路线图,对新资本协议实施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信用风险管理领域,工行已于2007年底基本完成内部评级法体系的建设,相关系统已经全面投产应用,内部评级法的成果广泛应用于信贷授信、贷款定价与审批、限额管理、经济资本配置、业绩考核等风险管理的全流程,对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工行还正式启动了零售内部评级应用工作,明确将信用评分结果作为个人住房贷款和信用卡业务贷款审批、额度管理、贷后催收管理的决策参考依据,基本满足了评级核心应用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内部评级法工程的创新成果,工行开发了信用风险组合模型、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模型与衍生产品EAD计量模型,进一步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在市场风险管理领域,工商银行市场风险自主研发项目的基础建设工作于2010年基本完成,标志着该行成为目前国内唯一一家拥有自主研发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与管理系统的银行。工行的市场风险系统建立了参考数据、交易数据、市场数据三大数据库,可以实现交易账户金融业务产品的市场风险统一计量与监控,具备了市场风险计量、压力测试、回溯测试、资本计算、限额管理、风险报告等风险计量与管理功能,达到了全行组合层面的市场风险管理目标,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在操作风险管理领域,近年来工商银行持续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统一识别和分类,同时积累损失数据,为准确计量操作风险的损失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工行已基本完成了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MA)建设的主体工作,系统框架已经搭建完毕,内部损失事件收集系统(ILD)、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系统(RCSA)等模块成功投产,AMA系统也开始全面试运行。此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是工行新资本协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启动,从完善治理架构、推进风险评估、优化资本评估与规划、更好满足资本充足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在对全面风险管理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工行完善了实质性风险的评估流程、计量方法和管理政策,形成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等实质性风险的计量方法论,初步建立起一整套用于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制定保持合适资本水平的战略。

10.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措施与建议如下:
(一)实行责任清收。
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陈划段,落实责任。锁定基数,动态监控”的管理原则,对五级分类存量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和处理,确保绝对额下降;对已落实责任、限期收回的要兑现处罚措施,坚决不能一拖再拖、姑息迁就,该停薪的停薪、该包赔的包赔、该下岗的下岗、该法办的法办。
(二)实行协调清收。
各社要及时与当地村委会或居民会,通过财政拨补、补贴及村社的财产进行抵债等方式,协调清收。
(三)实行依法清收。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起诉,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四)实行启动清收。
要探索启动清收的办法,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结合起来,积极帮困扶贫,激活农户不良贷款。
(五)实行处置清收。
对表内外抵债资产,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采取转让、重组和租赁等方式积极、及早处置变现。
(六)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只要措施依法合规,效果明显,有利于调动信贷营销人员的积极性。
如何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
(一)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尽最大限度清收不良贷款。
(二)加大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每笔不良贷款都能落实到人,并限期清收。
(三)加强内控制度的管理,以防止新增不良贷款。
(四)加大五级分类中关注类的贷款清收力度,并同时对正常类贷中可能形成不良类的正常贷款的进行监测,以防止新增不良贷款。
(五)对新发放的贷款,应加强管理,并做到合法合规,坚决杜绝以贷收贷,以贷收息,以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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