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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贷款给乙公司5000万

发布时间:2022-07-22 22:57:47

① 某银行向某企业发放5000万元的贷款,在银行的角度看,资产是怎么样变化的

银行现金减少5000万,银行应收款增加5000万,这样帐就做平了。

② 甲向银行贷款1.5亿,乙同意无偿办理信用担保,贷款后甲同意出借5000万与乙方,但贷款成功后,

如果有担保协议规定甲贷款成功后,必须借5000万给乙的话,乙可以以甲违约、欺骗担保人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并要求解除担保,让银行追回贷款。

③ 税法上关于借款所发生的担保费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联方借款的防止资本弱化规定
为了防止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案例:A、B公司是关联方,A公司投资B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元,另借款给B公司5000万元(借款利息是7%),按2:1的比例,B公司按5000万计算的一年应付利息为5000×7%=350万,其中税前允许扣除只能是1000万元×2×7%=140万元,差额210万元的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本条重点理解是后半部分“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于优惠税率、减免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所得税返还的存在,是的企业间的实际税负并不相同,假如支付利息方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收取利息方企业,实质上国家是多收税的,反之则企业占便宜。
案例:甲、乙公司是关联方,甲公司投资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元,另借款给乙公司5000万元(借款利率是7%,假设利率符合规定),如果甲适用税率为25%,乙公司的适用税率15%,由于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不考虑其他情况下,甲公司取得该笔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额=5000万×7%×25%=87.5万元,乙公司支付的利息即使全额扣除,由于其适用税率15%,乙公司因支付利息减少的所得税额=5000万×7%×15%=52.5万元,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考虑债资比。反过来当然就不行了。
另一种情况:甲、乙公司是关联方,甲公司投资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元,2013年初借款给乙公司5000万元(借款利率是7%,假设利率符合规定),甲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为0,乙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适用税率均为25%,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这种情况实质上是逆向弥补,如果把甲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企业并没有占便宜,胡说财税认为仍然可以不受债资比限制。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税法没有做出具体的定义,而是引用会计上的定义)。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收购股权取得的投资,其债资比与收购股权所支付的价款无关,仍然按照上述的所有者权益确定。这是因为股权收购支付的对象不是目标公司,而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明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三、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照规定扣除;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四、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五、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六、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七、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合案例:A公司2012年1月投资1000万元设立B公司。2012年1月,B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0万元,假设A、B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B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B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由于B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B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B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比例为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1000×2=2000万元,利息额为2000×8%=160万元。2012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0×10%=500万元,可税前扣除160万元,其余340万元应作在2012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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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某银行向某企业发放了5000万元的贷款,并应该企业要求,将其中的4800万元存入其在该行开设的账户里。

对于银行来说,存款是是负债,贷款是资产,所以资产和负债都增加了

⑤ 以预付年金和普通年金的还款比较(财务管理题)

(1)以预付年金还款的话,根据预付年金现值计算公式P=A*[(P/A,i,n-1)+1],其中P=5000,i=8%,n=12,通过查询年金现值系数表,得出系数值为7.1390,通过公式可以算出每年年初支付的金额A=614.33。

(2)以普通年金还款的话,根据普通年金现值计算公式式P=A*(P/A,i,n),其中P=5000,i=8%,n=12,通过查询年金现值系数表,得出系数值为7.5361,通过公式可以算出每年年底支付的金额A=663.47。

(3)虽然以预付年金还款,每年比普通年金少还49.14,但预付年金是年初付款,如果考虑每年8%的利率的话,614.33*8%=49.15(尾数加碱不同造成的),其实我们的还款总金额是一样的。
1、我们还可以用这种方式来检验,如果这5000万的贷款期限是12年,年利率是8%,以复利计算的话,我们一共要还S=P(1+i)12(注意:12是平方的意思) ,得出复利终值是S=5000*2.5182
=12591.,即这5000万贷款我们总共本息要还12591万元。
2、我们现在用预付年金终值公式来检验,A=614.33,i=8%,n=12,S= A*[(S/A,i,n+1)-1],通过查询预付年金现值系数表,得出系数值为20.495,得出最终值为12590.69(考虑到尾数不同造成一点误差),。
3、我们现在用普通年金终值公式来检验,A=663.47,i=8%,n=12,S= A*(S/A,i,n),通过查询年金终值系数表,得出系数为18.977,得出最终值为12590.679(考虑到尾数不同造成一点误差),

通过上面三步的检验,其实我们的总还款金额都是一样的,除非我们不贷款,一次付清,不然,在复利下,我们支付的总金额是一样的。但是在财务管理中,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选择还款的方式。

不知以上是否正确,请大家指正。因为公式不好打,所以就最简单化了,请大家见谅!

⑥ 甲公司帮乙公司担保银行贷款500万元。乙公司破产清算了,甲公司要不要还銭

甲公司需要还钱,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乙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是要替乙公司偿还贷款的,偿还后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讨偿还的贷款

⑦ 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同一控制的两个公司,2017年1月1日,甲公司用银行存款5000万元控制了乙公

4、
(1)判断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属于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合并。
答: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因为它们原来都是被同一个母公司甲公司控制。

(2)编制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的会计分离录。
答: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 000万元
贷:股本 1 080万元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920万元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9万元
贷:银行存款 9万元

借:银行存款 630万元
贷:股本 420万元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10万元

(3)假设A、B合并前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编制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的会计分离录。
答:
此时,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 089万元
贷:股本 1 0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万元
对外发行股份分录与(2)同。

(4)假设A、B合并前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而且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时另加付800万元的银行存款,编制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的会计分离录。
答:
此时,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 889万元
贷:股本 1 0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9万元
对外发行股份分录与(2)同。

5、
(1) 计算合并成本和资产转让损益;
答:
合并成本:生产线公允价值160万元
评估费、律师费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计入合并成本

资产转让损益:160-(300-120)=-20万元;
故生产线转让产生损失20万元。

(2) 编制2009年1月1日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分录;
答: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万元
借:累计折旧 120万元
贷:固定资产 3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6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万元

(3) 编制2009年3月6日有关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答:
借:应收股利 60万元
贷:投资收益 60万元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文,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到以前年度股利,不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⑧ 一家商业银行将对某公司发放贷款,贷款一次性支付5000万元,经信用分析测算,该公司有5%的可能

非说这些东西还是比较风险大的,所以说如果要放大或者说借贷的话,千万要小心

⑨ 请教!!!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第一个问题,
正确答案为c,
原因,其估计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80%,说明达到了“很可能”,符合了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为担保了债务的70%,故其应承担5100×70%=3570万元
第二个问题:
正确答案:C(或B)
原因:题中没有告诉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就影响到增值税是抵扣呢,还是记入采购成本的问题,故我出了两个答案,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应当选择c其进口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就要进入成本的,不可以抵扣,就得选B了。
第三个问题:
正确答案为:C
原因:外币折算差额=(8-7.8)×100000=20000元
第四个问题:
正确答案为:D
原因:
资本化的利息收入=3000×8%×6/12-(3000-600)×0.5%×4-(3000-600-800)×0.5%×2=56
工程非正常中断3个月以上,资本化中止,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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