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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1-12-02 20:08:08

⑴ 国家现在不允许小额贷款机构贷款了吗

允许。
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由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发起设立,且只用资本金来发放小额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的一种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是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之一,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
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该文件,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有以下内容:
(一)性质和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⑵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⑶ 国家关于农民小额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90721

【实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
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
,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
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
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章名】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
、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
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
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
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
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
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县(市)联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
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
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
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
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
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
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章名】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
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
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⑷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哪些政策

你要办吗?

⑸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⑹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投放有些什么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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